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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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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發振作。如:「他奮勵讀書,希望能夠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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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名勵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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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鍊名譽與節操。唐.高邁〈濟河焚舟賦〉:「砥名勵節,易地改轍,冀桑榆之未晚,得雌雄之一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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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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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治節操。《淮南子.脩務》:「勵節亢高,以絕世俗。」也作「厲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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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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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是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九三年一月發布有關獎勵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規定的文件。此文件的發布,標誌著中國大陸獎勵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已經成為一項國家制度。全文共十三條。主要規定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有突出貢獻者,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的教師,同時頒發「人民教師」獎章和證書。
獲得「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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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遊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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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遊學章程〕係為鼓勵學生出國遊學而訂頒。由於晚清新教育之開辦,自始即未脫科舉取士的格局,學子肄業固有此期待,朝廷辦學也以此鼓勵,甚至派赴遊學,情形亦同。朝廷首次選送幼童赴美遊學,即已規定學成者分別賞頂戴官職;以後各文、武學堂生畢業歸國,亦均有職官獎勵。
庚子事變後,遊學成為人才培育之要政,出洋人數激增。光緒二十九年(1903)張之洞奏定章程鼓勵遊學並予約束;此章程主要在針對留日學生而訂。依照辦法,遊學生歸國應依其所學予以考驗,若確與所修文憑相符,即行奏請獎勵,普通中學堂畢業得有優等文憑者,給以拔貢出身,高等各學堂及相等學力之實業學堂畢業得有優等文憑者,給以舉人出身,大學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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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特殊教育工作者獎勵基金(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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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特殊教育工作者獎勵基金是大陸地區為獎勵優秀特殊教育工作者而設的專項基金。一九八五年由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設立。其目的是為鼓勵特殊教育工作,促進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每年頒獎一次;獎勵對象是:教育部門、民政部門、社會團體以及個人舉辦的各類特殊學校(包括盲、聾、弱智學校(班)及肢體傷殘者職業培訓學校等)、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和其他傷殘兒童教育單位的先進工作者。獎勵名額分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民政部下達;省、市、自治區教育系統和民政系統的評選與審批工作則各由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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彫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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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飾。《三國志.卷一九.魏書.陳思王植傳》:「太祖狐疑,幾為太子者數矣。而植任性而行,不自彫勵,飲酒不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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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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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有節奏的鼓掌方式。含有鼓勵之意。其節奏為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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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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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力的輔佐。《書經.皋陶謨》:「惇敘九族,庶明勵翼,邇可遠,在茲。」也作「厲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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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堂選舉鼓勵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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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科名獎勵學堂畢業生,有取法三代察舉人才學校與選舉並重之意;早於光緒二十二年(1896)議設京師大學堂時即已有此主張。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政務處禮部會議學堂出身,又有小學堂、中學堂、大學堂循次遞升,撥優評等,由京師大學堂覆試,候旨欽定,一體殿試的規劃。隨後張百熙充任管理京師大學堂事務大臣,對於大學堂學生畢業後的出身獎勵規定更加具體。到了光緒二十九年(1903),張之洞、榮慶、張百熙重訂學堂章程時,關於獎勵學堂出身,配合學制的頒布,而有整體的研議。
〔奏定各學堂獎勵章程〕係比照獎勵出洋遊學日本學生的例子,規定自高等小學堂以上,或由升學考試,或由畢業考試給獎,各有限制,分列於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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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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