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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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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是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和財政部發布有關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規範性文件。有如下十點規定:
1.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在層次上屬大學本科後教育,與培養研究生一樣,同是培養高層次人才的一種途徑。 2.凡已修完某個本科專業課程,已准予畢業並獲得學士學位,再攻讀另一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准予畢業者,同授予第二學士學位。如果國家有特殊需要,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也可在同一學科門類中攻修第二學士學位。 3.第二學士學位只能根據國家特殊需要有計畫地按需要培... |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規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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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材工作規程〕是為適應大陸地區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學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的教材建設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發布的一項規章。全文包括高等學校教材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方針和任務、領導體制及隊伍建設、基礎設施和經費、評估、附則等六章,共三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1.高等學校教材工作是高等學校一項基本的建設工作,辦好教材建設與教材供應,是提高教育品質,穩定教學秩序,實現高等學校人才培養任務的重要保證。 2.全國高等學校教材建設的總目標是:編審一套適應現代化建設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需要並能反映現代文化科學技術先進水準的教材;建設與教材編... |
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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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有二類:一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所建立的直接負責本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配有專職工作人員,在學校(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職責是:(1)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計畫及招生來源計畫錄取新生;(3)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4)支持地方招生委員會的工作。另一是指各省(市、自治區)、市(地)、馬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配有專職幹部,負責處理涉及本地區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一九八七年開始在大部分地區高等學校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亦則「單... |
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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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係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中以基礎工程科學研究和綜合性技術開發與試驗為重點的工程研究中心。建立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的設想始於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在〔關於改革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工作的意見〕中提出:高等學校應在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方面,逐步形成一批與產業界密切聯繫或結合而以基礎工程科學研究和綜合性技術開發與試驗為重點的工程研究中心。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的任務,一是通過與大中型企業的共同合作開展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二是通過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培養相關領域的高層次人才。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年期間,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試建的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有:大連理工大學鑄造工程研究中心,西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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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分配工作的通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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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分配工作的通知〕是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勞動人事部和民政部於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聯合發布的一個文件。該文件要求高等學校招生時注意錄取德智條件優秀的殘疾考生,為他們升學深造創造條件。其主要內容是:(1)「殘疾」考生指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及畢業後從事的工作者。(2)各高等學校應從殘疾考生的實際著眼,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對上述殘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應僅因殘疾而不予錄取。(3)高等學校錄取的殘疾考生,畢業後應按其所學專業,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統一分配確有困難者,由考生報考時所在省、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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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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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是國務院就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總則、設置標準、學校名稱、審批驗收、檢查標準及附則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的規章。該條例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布,全文共六章二十八條。其目的是為加強高等教育的宏觀管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的教育品質,促進高等教育有計畫、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該條例所稱的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專門入學考試的高級中學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設置,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應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辦學條件的實際能力,編制全國普通高等... |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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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是大陸地區對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年度預算核定、預算管理、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學校基金、綜合財務計畫、會計核算、財會人才培植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所作的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於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發布,全文共九章三十三條。實施辦法是為加強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擴大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權限,根據國務院原先發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而制定。其重要內容如下: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須建立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財經工作,審批財務開支。高等學校財務部門,除了做好記帳、算帳、報帳等工作外,應充分利用會計和社會、經濟等資訊,開... |
高等學校圖書館情報工作(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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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圖書館情報工作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圖書館為教學和研究服務所開展的活動和工作。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中指出:高等學校圖書館是高等學校的文獻情報中心,是為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主要任務是:(1)蒐集各種類型的文獻資料,進行科學的加工整序和管理,提供學校教學和研究工作所需的文獻情報;(2)開展流通閱覽和讀者輔導工作;(3)開展用戶教育,培養師生的情報意識和利用文獻情報的技能;(4)開發文獻情報資源,開展參考諮詢和情報服務工作;(5)統籌和協調全校的文獻情報工作;(6)參加圖書情報事業的整體化建設,開展多方面的協作,實行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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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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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係指在高校具有正式職稱,從事教學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包括教育行政人員以及研究、實驗、技術、會計、醫療、出版、檔案、資料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師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教師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師。限於資料及為保持統計指標的一致,本辭目特指普通高等學校教師。
一九六一年以前,大陸地區高校教師的數量增長迅速,從一九四九年的一萬六千零五十九人增至一九六二年的十五萬八千七百三十六人,增長近十倍。一九六二年後稍降。文化大革命期間,高校教師遭受摧殘,部分被下放到農村、工廠或「五.七幹校」勞動改造,教師人數銳減。一九七七年,普通高校教授、副教授人數比一九六五年減少百... |
〔普通高等學校人員編制的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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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人員編制的試行辦法〕是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關於精簡機構、緊縮編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員,並為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人員編制管理的一項規章。其主要內容如下:
1.普通高等學校的人員編制可按校(院)本部、專職科學研究人員、實驗實習工廠(包括農林院校農場、林場,下同)和直屬單位四部列編。校(院)本部教職工包括教學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和圖書資料人員、政治工作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直屬單位人員包括學校舉辦的中學、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出版社、印刷廠、校醫院、招待所人員。 2.普通高等學校(院)本部的人員編制按規定的編制標準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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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