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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醫療保險金(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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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醫療保險金在大陸地區係指教師看病求醫方面的一種制度,屬於社會保障制度範圍。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自一九五二年七月起實行公費醫療待遇,患病醫療的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或住院所用的藥費,均由醫療費撥付。而且規定到外地就醫病人的往返車、船費均可報銷。開放改革以後,由於醫療部門實行「自負盈虧」,公費醫療款項不敷應用。這一實施幾十年的「全額公費醫療」制度在一九八○年代末開始進行改革,即教師個人於平時門診就醫時,須支付百分之十的藥費。
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醫療保險(包括教師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正在建立中。建立中的教師醫療保險金的基本部分,將由學校和教師個人共同負擔... |
高等師範學院(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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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師範學院是法國培養中等學校和中學以上教師、研究及行政人員的高等教育機構。
第一所高等師範學院設在巴黎,於一七九四年十月三十日創立。按中古時代的大學具有兩種目的與功能,其一為傳遞知識,其二為職業訓練。大革命時,制憲大會曾關閉所有的大學,使高等教育呈現一片空白,這片空白曾以高等專業學院填補,但其角色係以職業訓練為主,而不負知識傳遞的任務。因此大革命之後,國民公會(convention)根據〔拉干納報告〕(Rapport de Lakanal)創立師範學校,招收全國各地區最優秀的學生到巴黎隨從全國最傑出最具知名度的學者學習教學藝術(l'art d'enseigner),給予至少... |
全國師範教育認可委員會(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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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師範教育認可委員會成立於一九五四年。係由美國州立大學和學院、州教育廳、州教育董事會及其他教育專業團體所組成。目前共有五百五十六個會員。同時也是屬於志願性的認可評鑑機構,其主要的任務乃專門從事有關中小學校教師養成機構以及學校教育工作人員(包含校長、視導人員、教育局長、輔導人員、學校心理學家、教學技術人員以及學校其他特殊教育工作者等)的評鑑和認可工作。其下並設有申訴委員會(Complaint Review Committees)、過程評鑑委員會(Process and Evaluation Committees)、專業標準委員會(Professional Standards Comm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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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少數民族師資培訓中心(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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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少數民族師資培訓中心又稱「少數民族師資培訓中心」,是大陸地區為加強培訓少數民族地區的師資,促進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而建立的培訓中心。據一九八三年五月六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革農村學校教育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財政部要撥出一筆專款,為少數民族和邊境地區建設一兩所師資培訓中心」的精神,一九八五年教育部正式在西北師範學院內建立了西北少數民族師資培訓中心;該中心主要為新疆、甘肅、青海、寧夏、陝西等省、區,培養普通高中、中等師範學校及大專院校部分學科的少數民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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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高級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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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高級教師係指在大陸地區初級中學和高中任教,並經聘任或任命為中學高級職務的教師。
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六年五月頒布的[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中學高級教師的職責為:(1)承擔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指導教育教學研究工作;(2)承擔教育科學研究任務;(3)指導一、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或承擔培養青年教師的任務。 申請中學高級教師職稱有任職年限和學歷要求,一般應是中學一級教師任教五年以上,或者獲得博士學位者。除此之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1)對所教學科目有系統、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顯著;或者在學生道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 |
特殊教育巡迴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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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特殊教育巡迴教師是指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一種專職人員。主要由特殊兒童教育專家、特殊教育教師、特殊兒童社會工作者、特殊兒童心理衛生專家和特殊兒童輔導人員等組成。主要職責是以巡迴方式為處於地區遼闊、居住分散、流動性大、交通不便的地區、山區、牧區、漁區和邊遠地區的學校或家庭,提供特殊教育的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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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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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師職稱系列中的中級職稱。依一九八六年頒布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講師的任職除思想政治方面的條件合格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獲得碩士學位且已承擔兩年左右助教職務工作,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講師職責;獲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雙學士學位證書,且已承擔兩年以上助教工作,具有本專業必需的知識與技能和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能力;在擔任四年以上助教職務期間,取得高校助教進修班結業證書;或確認已掌握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內容,具有本專業必需的知識技能和從事科研的能力,能順利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籍。講師的職責為:系統地講授一門以上課程,組織課堂討論,指導實習、社會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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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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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為教育法規名稱,指一九四九年後大陸地區有關高等師範教育方面頒發的第一個法令性文件。初期為適應中小學教育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解決師資問題,教育部於一九四九年底提出改進北京師範大學和各地區大學中師範學院或教育學院的任務,並在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期間(1949年12月23日~31日),討論了改革北京師範大學的方案,於一九五○年一月十七日作成〔關於改革北京師範大學的決定〕,同年五月十九日正式頒布〔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
〔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分總綱、教學原則、學生、教學組織、行政組織、附則六章三十一條。主要內容為:(1)說明北京師範大學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 |
〔中等特殊教育師範學校教學計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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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特殊教育師範學校教學計畫〕是大陸地區對全國中等特殊師範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具有指導性質的文件。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全稱為〔中等特殊教育師範學校教學計畫(試行)〕,是大陸第一個中等特殊教育師範學校的教學計畫。適用於培養盲、聾、智力落後(弱智)兒童初等教育教師的三年或四年制中等特殊師範學校(或班)。該計畫的內容包括中等特殊師範學校的培養目標、時間安排、課程設置、教育實踐、課外活動、教學時數參考表和特師專業必修課程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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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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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是由中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所制定的一項規章性文件。全文包括總則、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及任命和附則等六章共二十四條。目的在充分發揮高等學校教師為國家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創造性,激勵教師提高教育水準、學術水準及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其要點如下:
1.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設置的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各級職務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並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2.高等學校的教師編制應按國家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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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