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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二級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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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二級教師是指在大陸地區小學任教,並經聘任或任命為小學初級職務的教師。
一九八六年五月頒布的〔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五條規定:(1)承擔學校常規教學任務;(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3)參加教學研究工作。 小學二級教師的任職條件是: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或者小學三級教師任教三年以上,此外還須具備的條件:(1)能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2)有從事小學教學必備的文化專業知識,勝任小學教學工作;(3)勝任班主任和少先隊輔導員工作。 小學二級教師的資格由縣級教育行... |
〔中等師範學校教學計畫試行草案〕(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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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師範學校教學計畫試行草案〕為文件名稱,指大陸地區教育部於一九八○年十月十四日所印發關於中等師範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性文件。一九八○年六月十三日至二十八日,教育部召開全國師範教育工作會議,總結三十年來辦理中等師範教育的經驗,於八月二十二日將會議通過的〔中等師範學校教學計畫試行草案〕隨會議通過的其他有關中等師範教育的文件附發給全國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執行,於十月十四日正式印發。
〔中等師範學校教學計畫試行草案〕(中央教育行政部門在有關中等師範學校的文件中,常常包括幼兒師範學校,但此文件排除幼兒師範學校)的主要內容為:(1)確定中等師範學校的培養目標是把學生培養成合... |
高中合格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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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高中合格教師是指擔任高中教學、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雖未有大學本科學歷、但取得「高中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高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者。
大陸官方規定凡目前尚未達到大學專科畢業學歷的教師,必須獲得「高中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才有被聘為中學初級職稱資格(中學三級教師)。如只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教師本人希望取得中學中級職稱(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則必須取得「高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為鼓勵教師積極進修,官方還規定在教師崗位上任教八年或以上,通過本人進修達到大學本科學歷(進修前後該教師的專業需對口),則他們在一九八六年的初次聘任時,已獲得了可被評聘為中級職稱(中學一級教師)的資... |
民族師範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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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師範教育」是指在大陸地區專設的民族師範院校、少數民族師資培訓中心、設在全國重點高等師範院校或普通師範院校的民族班、教育學院、教師進修院校等機構實施的培養少數民族師資的專業教育;主要任務是為民族地區培養幼兒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師資。招生對象為少數民族初、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歷者,及有志於為民族地區教育事業服務的漢族學生,比一般院校增設了民族教育所需的如民族理論、政策和民族語文等課程。學生畢業後基本上都分配到少數民族地區,優先照顧教育基礎差的農牧區、山區和邊遠地區。
民國二十八年(1939)四月,國民政府教育部公布〔推進邊疆教育方案〕,規定籌辦國立邊區師範學校,設立在邊... |
〔致教師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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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教師箴言〕為美國實用主義(Pragmatism)哲學家兼功能主義(Functionalism)心理學家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1910)所著,一八九九年出版。是書之全名為:〔與教師談心理學及對學生談生活的理想〕(Talks to Teachers on Psychology and to Students on Some of Life's Ideals)。
全書分為兩個部分。前半部計有十五章,原為一八九二年詹姆斯應哈佛公司(Harvard Corporation)之邀前往劍橋(Cambridge)對當地的教師們所作的講演錄。之後詹姆斯亦曾以這些演... |
教師專業合格考試(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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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合格考試,是一九八六年建立的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制度的一部分,是為不具備國家規定合格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取得專業合格證書而進行的考試。一般適用於年齡較大無法再作正規進修的教師。
凡不具備國家規定合格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工作滿二年以上並已取得「教材教法合格證書」者,可申請參加「專業合格證書」考試。 教師專業合格考試分為三種:「高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初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和「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要求教師分別系統學習和掌握國家規定的與所教學科密切相關的高等師範學校、師範專科學校和中等師範學校的文化基礎知識。中學教師除考所教學科有關課程外,均需考教育學和心理... |
師範學校規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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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校規程,是指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關於師範學校如何辦學的法規性文件。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央當局先後三次制定和頒發了師範學校規程。
第一次是一九五二年頒發的〔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內容分〔總則〕、〔學制〕、〔設置領導〕、〔教學計畫〕、〔教導原則、成績考查、升級、留級、轉學、畢業〕、〔學生待遇〕、〔服務〕、〔組織、編制、會議制度〕、〔經費、設備〕、〔社團〕、〔附屬學校〕、〔初級師範學校〕、〔附則〕等,共計十三章六十二條。 第二次是一九五六年頒發的〔師範學校規程〕,內容分〔總則〕、〔教學工作〕、〔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校務會議〕、〔學生〕、〔社團〕、〔財... |
特殊教育師範學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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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師範學校是指大陸地區獨立設置培養特殊教育師資的中等師範學校。最早的是一九八二年籌建的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校。一九八六年在[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凡是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設立特殊教育師範學校,或在師範學校附設特殊教育師範班,培養特殊教育所需的教師。」一九八七年設立山東省昌樂特殊教育師範學校。一九八九年國務院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等部門[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地特教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實際情況,本著師資先行的原則,在五年內,積極籌辦特教師資培訓機構。」此後,至一九九一年底,除南京、山東、遼寧已設立了特殊教育師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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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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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係指在高校具有正式職稱,從事教學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包括教育行政人員以及研究、實驗、技術、會計、醫療、出版、檔案、資料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師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教師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師。限於資料及為保持統計指標的一致,本辭目特指普通高等學校教師。
一九六一年以前,大陸地區高校教師的數量增長迅速,從一九四九年的一萬六千零五十九人增至一九六二年的十五萬八千七百三十六人,增長近十倍。一九六二年後稍降。文化大革命期間,高校教師遭受摧殘,部分被下放到農村、工廠或「五.七幹校」勞動改造,教師人數銳減。一九七七年,普通高校教授、副教授人數比一九六五年減少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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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