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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官名。三公之一,位次太傅。多為恩寵所加的頭銜,並無實職。《書經.周官》:「立太師、太傅、太,茲惟三公。」
2.廟祝、巫師。宋.俞琰《書齋夜話》卷一:「余謂今之巫者言神巫其體,蓋猶古之尸,故南方俚俗稱巫為太,又呼為師人。」
3.對僕役的的尊稱。《喻世明言.卷三.新橋市韓五賣春情》:「官人喫了幾盃酒,睡在樓上。二位太寬坐等一等,不要催促。」
4.對綠林人物的尊稱。《初刻拍案驚奇》卷四:「所有財物,但憑太取去,只是鞍馬衣裝,須留下做歸途盤費則個。」
5.不良少年。如:「他是個整天無所事事的小太。」
鮮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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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薄而透明的膠膜,通常用來覆蓋食物,持食物的新鮮,防止食物因長時間的暴露而敗壞。
〔文化財護法〕(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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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文中的「文化財」乃是指人類在文化上、生活上,具有高度價值之各種事物及現象。日本為存並有效運用文化財,促進國民文化之提升,訂有〔文化財護法〕。該法係統合了一九二九年公布之〔國寶存法〕、一九三三年公布之〔重要美術品存法〕以及一九一九年公布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存法〕等法律,於一九五○年制定而成。以文化廳為主管行政機關。
  該法之綜合訂定具有下列幾點特徵及意義,(1)除了昔日之建築、美術工藝品、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外,擴大其護對象至新的民俗文化財、埋藏文化財和無形文化財,並予以綜合整理之;(2)設置統一推行之專門行政機構文化財護委員會;(3)採取二階段區分指定制定,如...
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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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各種使用區,存區即為其中之一種。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規定,存區內以供存、維護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
主記憶體中用來留某些暫存器內容的儲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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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對於具有特殊才能或優異學業成績的學生,依規定不必參加考試或甄選,而准其就讀的入學辦法。如:「送升學」。《文明小史》第三六回:「來到外國做欽差,連幾個學生都不肯送,這樣不顧同類的人,我們也不用理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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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憑仗險要、穩固之地以自。唐.權德輿〈碑〉:「朱涯黎氏,險三代。」
2.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稱為「險」。如人壽險、火災險、產物險等。
3.擔證。如:「依我的方法去做,險不會出錯。」
4.穩妥可靠。如:「你把東西放在他那裡,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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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指證「獎金」的最低標準。如:「獎金上不封頂,下不底,才是正確的作法。」
泥菩薩過河--自身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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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難。比喻自顧不暇,更遑論幫助他人。例:𠊎這下係泥菩薩過河--自身難,沒能力摎你𢯭手。(我現在是泥菩薩過江--自身難,沒有能力幫你的忙。)
齡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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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齡球運動用球。以橡皮、塑料等材料製成。球面上有三個指孔用以握球,直徑約二十一點六公分,重量不超過七點三公斤。
殘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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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守舊有的事物或思想,而不知改進變通。《漢書.卷三六.楚元王劉交傳》:「猶欲殘守缺,挾恐見破之私意,而無從善服義之公心。」也作「抱殘守缺」、「補殘守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