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庫查詢時間:421.8774 ms
共 289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排序方式:
關鍵字 |
搜尋次數 |
關聯性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鑿空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2.憑空穿鑿。《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推劾之吏,以深刻為功,鑿空爭能,相矜以虐。」《朱子語類.卷一一.讀書法》:「固不可鑿空立論,然讀書有疑,有所見,自不容不立論。」
|
免職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去除職務。[例]他因為觸犯刑法,而遭免職。
|
法曹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2.職官名。掌刑法訴訟。唐宋的制度在府稱法曹參軍事,在州稱法曹司法參軍事;在縣稱司法。一指掌司法的官署。
|
牧民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治理人民,管理民事。《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漢.賈誼〈過秦論〉:「是以牧民之道,務在安之而已。」
|
苦主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被害人的家屬。《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徵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一:「且請寬心調養,人命既是誤傷,又無苦主。」
|
條目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傳統法中分條列舉的細目。《晉書.卷三○.刑法志》:「抄新律諸死罪條目,懸之亭傳,以示兆庶。」
|
端本正源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正本清源」原作「清原正本」。漢代的史學家班固,曾在《漢書》的〈刑法志〉中討論國家的刑法制度,認為當時的法律有許多不合宜的地方,處刑的輕重常拿捏不當,重者太重,死刑人數過多;輕者太輕,無法達到遏止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之下,無法遏止輕犯者作惡,官吏又每每以斬大盜建立威信,結果社會依然混亂。原因除了禮樂教養的缺乏外,就是刑法制定不當的後果。所以班固認為必須要從源頭開始清理、從根本開始整頓,也就是從檢討刑法制度做起,修改不當的法令,重新衡量罰則的輕重,才能使社會達到真正的安定,人民有安樂的生活。後來「正本清源」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比喻澈底改革以解決問題...
|
網路犯罪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領域已不再是虛擬世界而避居於法律規範之外,因其仍與現實世界有相當大的重疊,基本的法益體系也沒有改變,刑法原本即有相關處罰規定,所以刑法大部分的條文如妨害風化、妨害名譽、詐欺、竊盜、賭博等在網路世界仍可適用。網路色情: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線上遊戲虛擬寶物:無故使用他人帳號、密碼入侵電腦、無故取得、變更、刪除電磁紀錄...
|
杻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一種古代的刑具。即手拷。《舊唐書.卷五○.刑法志》:「繫囚之具,有枷、杻、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
|
刑事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指稱行為觸犯《刑法》或依其他法律應處以刑罰的法律事件,相對於民事的法律事件而言。
|
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