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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種古代的輕刑。因其僅剃去毛髮而不傷肢體,故稱為「完」。《漢書.卷二三.刑法志》:「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積。」唐.顏師古.注:「完,謂不虧其體,但居作也。」
瘖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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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聽能又無語能的人。依刑法規定瘖啞人若有犯法行為,得減輕其刑;但於必要時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罪不容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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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詞語︰罪不容宥注音︰ㄗㄨㄟˋ ㄅㄨˋ ㄖㄨㄥˊ |ㄡˋ漢語拼音︰zuì bù róng yòu釋義︰罪行不容赦免。見「罪不容誅」條。 01.《藝文類聚.卷五四.刑法部.刑法》引南朝宋.傅亮〈為劉毅軍敗自解表〉:「稽之典刑,罪不容宥。」 參考詞語︰罪不容恕注音︰ㄗㄨㄟˋ ㄅㄨˋ ㄖㄨㄥˊ ㄕㄨˋ漢語拼音︰zuì bù róng shù釋義︰罪行不容寬恕。見「罪不容誅」條。 01.《太平廣記.卷一二六.羊聃》引《還冤記》:「於是司徒王導啟聃罪不容恕,宜極重法。」 參考詞語︰罪豈容誅注音︰ㄗㄨㄟˋ ㄑ|ˇ ㄖㄨㄥˊ ㄓㄨ漢語拼音︰zuì qǐ róng zhū釋義︰罪過豈能一死抵之?見「罪不...
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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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源頭上清理整頓。比喻澈底改革以解決問題。語本《漢書.卷二三.刑法志》。 △「拔本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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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時將犯人送至邊疆勞役的刑罰。如:「發配充軍」。《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軍有終身,有永遠。」
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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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上指犯罪行為人其犯罪行為之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時,依法本應處以拘役或罰金,而由法官在宣示判決時,得於判決主文諭以訓誡代替拘役或罰金刑之宣示判決。[例]檢察官念在他罪行輕微且又是初犯,當面加以訓誡後,下令飭回。
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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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過失,重新作人。《漢書.卷三三.刑法志》:「刑者不可復蜀,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唐.白居易〈議肉刑可廢不可用〉:「其欲廢之者,則曰:『刻膚革,斷肢體,人主忍而用之。則愷悌惻隱之心乖矣。』此緹縈所謂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者也。」也作「改過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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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瞎眼的人。《莊子.逍遙遊》:「瞽者無以與乎文章之觀。」《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諸瞽者毆人,因傷致死,杖一百七,徵燒埋銀給苦主。」
炮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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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一種刑法。用燒紅的鐵器灼燙身體的酷刑。《荀子.議兵》:「紂刳比干,囚箕子,為炮烙刑。」《韓非子.喻老》:「紂為肉圃,設炮烙,登糟邱,臨酒池。」也作「炮格」。
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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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出。《大宋宣和遺事.亨集》:「其人略無一語,亦無痛楚之色,終不肯吐露實情。」《醒世恆言.卷二七.李玉英獄中訟冤》:「焦氏、焦榕初時抵賴。動起刑法,方纔吐露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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