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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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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上不務正業、欺壓百姓、為非作歹的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六七回:「並且你是個清白良民,他把那辦地痞流氓的刑法來辦你,便是損了你的名譽,還可以叫他賠錢呢?」也稱為「地棍」。
蠱惑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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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謠言欺騙、迷惑、煽動人心。《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二》:「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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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立、設置。漢.桓寬《鹽鐵論.刑德》:「今刑法設備而民猶犯之,況無法乎?」
囊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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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隱藏、包庇。《漢書.卷二三.刑法志》:「饑寒並至,窮斯濫溢,豪桀擅私,為之囊橐。」《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張敞》:「廣川王姬昆弟及王同族宗室劉調等通行為之囊橐,吏逐捕窮窘,蹤跡皆入王宮。」
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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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指曾受科刑判決的記錄。[例]他因有偷竊的前科而被列為這次竊案的嫌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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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代削去膝蓋骨的刑罰。《漢書.卷二三.刑法志》:「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穿鑿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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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穿鑿附會」之典源,提供參考。 1、「穿鑿」:《漢書.卷七二.王貢兩龔鮑傳.王吉》春秋所以大一統者,六合同風,九州共貫也。今俗吏所以牧民者,非有禮義科指可世世通行者也,獨設刑法以守之。其欲治者,不知所繇1>,以意穿鑿,各取一切,權譎2>自在,故一變之後不可復修也。是以百里不同風,千里不同俗,戶異政,人殊服,詐偽萌生,刑罰亡極,質樸日銷,恩愛寖薄。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非空言也。 〔注解〕 (1) 繇:音|ㄡˊ,通「由」。 (2) 權譎:權謀、詭詐。 2、「附會」:《史記.卷一○一.袁盎鼂錯列傳》太史公曰:袁盎1>雖不好學,亦善傅會2>,仁心為質,引義忼慨。遭孝文初立,資適...
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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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遍應用。《漢書.卷七二.王吉傳》:「今俗吏所以牧民者,非有禮義科指可世世通行者也,獨設刑法以守之。」
擾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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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紛擾、紛亂。《漢書.卷二三.刑法志》:「從民之欲,而不擾亂。」《三國演義》第一一回:「今天下擾亂,王綱不振。」也作「擾動」。
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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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五種輕重不等的刑法:(1)秦以前為墨、劓、剕、宮、大辟。《書經.舜典》:「汝作士,五刑有服。」漢.孔安國.傳:「五刑,墨、劓、剕、宮、大辟。」(2)秦漢時為黥、劓、斬左右趾、梟首、菹其骨肉。《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3)隋唐以後為死、流、徒、杖、笞。《舊唐書.卷五○.刑法志》:「有笞、杖、徒、流、死為五刑。」(4)現行刑法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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