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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擋。《漢書.卷二三.刑法志》:「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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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罰繳財物。古代刑法強制犯人服徭役或繳納一定的財物,如秦律中有「貲盾」、「貲布」、「貲徭」。漢代則指對未成年者征收稅賦。《說文解字.貝部》:「貲,……也。從貝此聲。漢律:民不繇,貲錢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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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燒或高溫加熱等方法,使物質去除雜質,變得精純或堅硬。通「煉」。《抱朴子.內篇.金丹》:「黃金入火,百鍊不消。」《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諸出銅之地,民間敢私鍊者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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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貪色、放蕩的。如:「淫夫淫婦」。《晉書.卷三○.刑法志》:「今盜者竊人之財,淫者好人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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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古代一種將犯人放逐遠方的刑法。[例]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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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輯。《晉書.卷三○.刑法志》:「時雖有蠲革,而舊律繁蕪,未經纂集。」唐.白居易〈與元九書〉:「今且各纂詩律,麤為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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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物體的尖端觸刺。如:「戳個洞」、「戳破」。《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蘇州民張朝之從兄以槍戳死朝父,逃去。」《紅樓夢》第三○回:「便咬著牙用指頭狠命的在他額顱上戳了一下。」
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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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我國刑法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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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舉、告發。如:「糾舉」、「糾劾」。《隋書.卷二五.刑法志》:「詔有能糾告者,沒賊家產業,以賞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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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雄性動物的生殖器官。如:「去勢」。《晉書.卷三○.刑法志》:「盜淫者割其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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