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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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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教材為達成體育教學目標的要素之一,體育教學能否收效,體育教材的選擇與編配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具體的說,體育教材是指體育課之學生所要學習的內容,亦即教師所上的課程。
我國之體育教材,無統一編訂之教材,各學校大多依其現有的場地、設備、師資等資源,實施體育教學。 教育部為配合各級學校之場地、設備、師資等,特別修訂了〔各級學校體育課程標準〕,以讓學校在授課時有較大的實施體育教學的彈性空間。 以國民小學中年級之體育教材為例,教育部公布的〔國民小學中年級之體育教材綱要〕如下圖所列。 表中之甲、乙、丙、丁代表組別,每類教材,... |
[臺灣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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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體育]創刊初期採季刊發行,民國七十一年(1982)四月改為雙月刊發行,革新版首屆發行人為張啟仲,社長為劉世珍,執行編輯為樊正治、余勗、林偍。
該刊係非賣品出版物,指導單位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省體育會,由臺灣體育雜誌社出版。臺灣省體育會臺北辦事處於八十三年四月,由北市龍江路五○號遷至北市朱崙街二○號體育聯合辦公大樓一○一○室,電話為(02)2771-5542;傳真為(02)2711-4150。 [臺灣體育]的內容焦點,除定期的報導臺灣省各縣市體育會活動、體育運動活動與成績、會員大會之外,還包括論文的刊登、系列專題研究等,其中尤以體育節專刊、運動科學析論(體... |
國立體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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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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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系所在現行學制中,乃附設於高等教育的大學之中,其目的在提升體育學術研究水準,養成體育專門人才為宗旨。依規定體育系招收高級中學畢業學生,修業年限四年,至少應修滿一二八學分始能畢業,並授予學士學位。如遇應修之學分不能屆時修完時,最多可以延長修業年限二年。體育研究所則為培養體育專業人才的最高學術機構,其學位分為碩士及博士,碩士班招收大學院校體育系畢業生,修業二年,最長得延長為四年,學分分為必修及選修科目,經提交研究論文,並通過論文口試後,授予碩士學位;博士班招收碩士畢業生,修業四年,最長得延長為六年,經提交研究論文,並通過論文口試後,授予博士學位。另依民國八十三年(1994)四月新修訂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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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運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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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運動組係學校行政組織之一,專責推動學校體育教學、體育活動等有關事宜。依〔學校規程〕規定,高級中學以上於訓導處設置體育運動組,大專院校設置主任,高級中學則稱組長,與課外活動指導組、生活輔導、衛生保健組平行;其組長或主任應由合格之體育教師擔任之。另〔大學法〕公布後,已將體育運動組獨立於學生事務處之外,另成立體育室,為學校一級單位。
體育運動組的職掌包含下列數項:(1)有關學生體育活動計畫之擬訂;(2)關於學生各項體育活動之籌辦、輔導與考核事項;(3)關於學校運動場所之支配與管理;(4)關於學校體育教材進度之編訂及學生體育成績之評定;(5)其他有關學生體育事項。 |
〔體育與運動雙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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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與運動雙月刊〕是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全國體總)發行的一綜合性體育運動雜誌。該刊創刊於民國六十二年(1973)一九七三年九月九日,當時刊物名稱為〔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季刊〕(以下簡稱〔全國體協季刊〕),首任發行人為黎玉璽,主編為周中勛。〔全國體協季刊〕旨在報導全國體育運動之情形,全國體協、各單項運動協會,各總、分會之工作狀況,以及縣市鄉鎮僻遠地區體育動態實況。藉收相互了解,相互觀摩之效,進而相互合作,以推展全民體育運動。七十一年四月出版之第三十三期重新易名為〔全國體協會刊〕,仍是以季刊形式發行。
七十八年全國體協改名為全國體總後,當年十月十日出版的第六十三期便再... |
比較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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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體育主要是對體育作比較的研究。所謂「比較」,是指對兩種或兩種以上之事物,如制度、組織、設施等,辨別其異同,分別其優劣,分析其因果等加以論述之意,例如對於兩個國家、民族、地區或社會由於其不同的傳統背景、思想、政策、計畫等所顯示的實際情形加以比較;以此方法應用於體育,將各國的體育制度、背景、政策、設施、計畫等加以比較,並分辨其優缺點,以供政府對體育之施政參考,即稱為比較體育。廣義的比較體育包括運動,因為體育與運動有不可分割的關係。
比較體育最早起源於古代奧林匹克運動會,西元前七世紀時,有關競賽行政、選手之選拔與訓練、規則與裁判以及觀眾等事務,已擴散至希臘各城邦和埃及。 |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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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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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國際教育的潮流,多重視特殊教育的措施,我國特殊教育的積極推展,是近幾年的事,其中殘障體育的教育問題,殘障體育應如何實施、教材應如何設計、教法、規則、評鑑的標準等,是目前推展殘障體育的重要工作。
從健康的觀點而言,每個人都需要運動,體育課的實施,除了讓殘障的同學有機會運動外,其他還能透過運動培養同學的自尊心,養成積極、樂觀、進取、合群的精神。由於殘障學生因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更需要參加更多的體育活動,以增強其身體適應能力,克服身心障礙。 殘障體育如果實施得當,不但不會造成傷害,反而對兒童的生理、心理上都會有很大的助益。在歐美各國十分重視殘障體育,由於第二次世... |
體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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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於民國八十三(1994)年修訂通過,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大學應設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事務。」〔大學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亦規定:「體育室置主任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體育教師兼任或擔任之。」細則中第十條規定:「大學各處、館、室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由教師兼任之。」由此可知〔大學法〕為各大學體育室成立的法源依據。
事實上,在〔大學法〕尚未修訂公布之前,各大學原已有體育運動組的單位,〔大學法〕於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因此各大學體育室應於新的年度八十四年起相繼成立。 不過〔大學法〕修正後,各大學享有高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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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