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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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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土地因使用需要,欲分成兩宗以上,須經複丈分割登記手續後,將原有所有權狀註銷,換發兩張以上新權狀,方能達到分割使用之目的。土地分割可分為逕為分割、所有權分割及地目變更分割等三種,逕為分割係政府為公共建設或實施土地重劃,直接辦理之分割;所有權分割則為土地因買賣、贈與、繼承或其他需要,將一宗土地依法劃分為兩宗以上之土地;而一宗土地之部分,因天然災害或人為改良,以致使用情形與原登記地目不同,經依法申請之分割,是為地目變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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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如:「分割」、「分離」。
配與。如:「母鳥將捉回來的小蟲分給小鳥吃。」
分擔。如:「分憂解勞」。
辨別。如:「分辨是非」。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如:「分局」、「分隊」、「分校」。
區別、不一樣之處。如:「大小之分」、「人我之分」。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或直接指分數。如:「約分」、「二分之一」。
評定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如:「滿分」、「零分」。
量詞:A>用於計算重量的單位。一兩的百分之一。B>用於計算地積的單位。一畝的十分之一。C>用於計算貨幣的單位。一元的百分之一。D>用於計算時間的單位。六十分為一小時。如:「他只花五分鐘的時間,就完成這項實驗。」E>計算角度的單位。一度的六十分之一。F>用於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如:「逢人只說三分話」、「一分努力,一分收穫。」
名位、權利、義務等的範圍、限度。如:「身分」、「名分」、「本分」。
整體中的局部。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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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稱地球的表面。如:「土地」、「大地」、「高地」、「荒地」、「耕地」、「地盡其利」。
場所。如:「目的地」、「所在地」、「根據地」、「發祥地」。
區域。如:「本地」、「外地」、「臺灣各地」。
地位、位置。如:「設身處地」、「不留餘地」、「易地而處」。
本性、心思、意志的領域。如:「見地」、「心地」。
本質、底子。如:「質地」。
語助詞。置於副詞之後。同「的」。如:「慢慢地吃」、「好好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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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刀切斷。如:「割草」、「割稻」、「切割」。
分開、劃分。如:「割讓」、「割據」、「割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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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的沙、泥混合物。如:「泥土」、「沙土」、「黏土」。
土地。如:「寸土寸金」。
疆域。如:「國土」、「領土」。
國、鄉。如:「故土」、「吾土吾民」。
本地的。如:「土產」、「土話」、「土風」、「土生土長」。
不合潮流的、閉塞不通的。如:「土裡土氣」、「土頭土腦」。
古老流傳的、民間沿用的。如:「土法煉鋼」。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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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漢書.卷四九.鼂錯傳》:「審其土地之宜。」
2.封疆。《管子.權修》:「土地博大,野不以無吏。」
3.社神。《通俗常言疏證.鬼神.土地》引《孝經緯》:「社者土地之神,土地闊不可盡祭,故封土為社,以報功也。」《紅樓夢》第二九回:「賈母在轎內因看見有守門大師並千里眼、順風耳、當方土地、本境城隍各泥胎聖像,便命住轎。」
4.有泥土的地面皆稱為「土地」。如:「土地肥沃」、「土地改革」。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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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予以分開。如:「連體嬰分割手術」。
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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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封的土地。即領地。《漢書.卷一.高帝紀下》:「又加惠於諸侯王有功者,使得立社稷,地分已定,而位號比儗,亡上下之分。」《北史.卷九六.宕昌傳》:「姓別自為部落,酋師皆有地分,不相統攝,宕昌即其一也。」
2.區域、地段。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三.天曉諸人入市》:「每日交五更,諸寺院行者打鐵牌子或木魚循門報曉,亦各分地分,日間求化。」元.馬致遠《陳摶高臥》第一折:「這幾日于山頂上觀見中原地分,旺氣非常,當有真命活世。」
3.地步、情況。元.無名氏《凍蘇秦》第四折:「呀!我直捱到這地分,在野店荒村,被疾病纏身,舉目也那無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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