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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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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章程。唐.徐寅〈京兆府試入國知教賦〉:「豈俟入乎閫閾,方能知彼規程。」
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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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賽規程是任何運動競賽所不可缺少的規定,因為競賽規程為參與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必須共同遵守的;除比賽用之規則另有規定外,所有競賽的相關訊息(competition information),都要在競賽規程內有明確的規定。
  競賽規程隨舉辦的規模、項目等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如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競賽規程,其競賽項目達二十幾項(每屆不一樣),所訂的競賽規程亦有二十幾種,以符合各種不同的運動競賽項目。
  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田徑賽競賽規程為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訊,供參賽者參考:
  1.籌辦單位;
  2.競賽規則(比賽日期、比賽地點、比賽項目、一般規則與...
〔師範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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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近代教育史上,曾經兩度公布〔師範學校規程〕:第一次為民國元年(1912)十二月,第二次係二十二年(1933)三月。民國元年十二月公布的〔師範學校規程〕,五年一月曾加修訂;計分八章八十八條。第一章〔教養學生要旨〕,規定須培養師範生謹於攝主、勤於體育、富於美感、勇於德行、愛國家、尊法憲、獨立、博愛、趨重實際、具高尚志趣、悟施教育之方、有自動能力。第二章〔預科和本科〕,規定師範學校設預科與本科;其中本科分第一部與第二部。本科第一部修業年限四年,招收預科畢業或年十五歲以上具有同等學力者;第二部修業年限一年,招收中學畢業或年十七歲以上並具有同等學力者。以上本科第一部與第二部的學習科目,均詳列舉...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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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公布於民國二十九年(1940);在此之前,教育行政委員會於十六年(1927)曾公布〔大學教員資格條例〕,以為檢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之依據。該條例規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由大學評議會負責審查,惟實際上各校並未確實實施。溯自十八年國民政府公布〔大學組織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大學各學院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嗣教育部鑑於大學師資資格審查之重要,自二十四年起著手釐訂〔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至二十九年八月始訂定完成,並以第二八○○九號令公布實施。至六十二年(1973)一月三十一日臺(62)參字第二九六五號再度修正;全文計十七條...
協定;約定;規程;議定;通訊協定;通信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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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通訊設備,透過實體媒介,如無線電,光纖或是銅線,依照通訊協定的定義,彼此建立一個溝通的連線。參【協定;約定;規程;議定;通訊協定;通信協定】(protocol)、【網路協定】(network protocol)、【異步傳送模;非同步傳送模】(ATM)。
〔學校董事會組織規程〕(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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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學校董事會組織規程〕係規定中小學校董事會組織方式的法令,各公私立中小學必須依此法令成立學校董事會(board of government)。
  學校董事會組織規程的擬定機關,因公私立之不同而異。公立(亦稱郡立)小學及中學(county primary school and county secondary school)的董事會組織規程由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訂定;而接受地方政府補助的私立小學及中學(voluntary primary school and voluntary secondary school)之董事會組織規程,...
〔實業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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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年(1913)八月四日,教育部公布〔實業學校令〕之同時,並公布〔實業學校規程〕六十條,對實業學校之編制設備、修業年限、學科等別、謂程教學及教員資格等,均詳加規定。綜其要者如次:
  甲種實業學校分為:農業、工業、商業、商船四種。每種都有預科和本科之設。修業年限預科一年,本科三年。預科入學資格,以年在十四歲以上具有高等小學畢業者;本科學生是由預科升入。預科均不分科,惟本科則分為數科:農業學校分為農學、森林學、獸醫學、蠶學、水產等五科;工業學校分為金工、木工、土木工、電氣、染織、應用化學、窯業、礦業、漆工、圖案繪畫等十科;商業學校不分科;商船學校分為航海、機關二科。農業學校預科...
〔幼兒園工作規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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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工作規程〕是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頒布,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試行的一項教育規章,共分十章六十條。
  第一章〔總則〕,對制定該規程的目的以及幼兒園的性質、任務、適齡幼兒範圍、學制、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以及幼兒園的類型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章〔幼兒園的招生、編班〕中,對幼兒園的招生季節、入園的對象、招生方式、入園前體格檢查,以及幼兒園的規模等,作了說明,規定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三至四周歲)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歲)三十人,大班(五周歲至入小學前)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學前幼兒班不超...
〔幼稚園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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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稚園規程〕為民國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所頒發關於幼稚教育的文件,為幼稚教育史上的重要法規。該規程規定幼稚園招收四足歲以上至六足歲以下之幼兒,予以一年或兩年之保育;但必要時,得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招收未滿三歲之幼兒,予以三年或四年之保育。規程中明定幼稚教育的目的為:
1.增進幼稚兒童身心的健康。2.力謀幼稚兒童應有的快樂與幸福。3.培養幼稚兒童關於人生基本的優良習慣(包括身體行為等各方面的習慣)。4.協助家庭教養幼稚兒童,並謀家庭教育的改進。〔幼稚園規程〕規定幼稚園可附設於國民小學或單獨設置。附設於國民小學的幼稚園需設主任一人,秉承校長掌理園務,必要時...
〔中學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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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二年(1933)三月,教育部公布〔中學規程〕,分十三章,計一二○條;明定中學依據〔中學法〕第一條的規定,為嚴格訓練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國民之場所。中學分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修業年限各為三年。學生年齡標準,初中為十二至十五足歲,高中為十五至十八足歲。公立初中及高中,得附設簡易師範科及待別師範科。中學各學科除體育及軍事訓練得採用分組教學外,其他均不得合班教學。中學以男女分校或分班為原則。中學為適應地方需要,得設職業科目。中學訓育應陶融青年「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國民道德,養成勇毅之精神與規律之習慣,除勞作科作業外,凡校內整理、清潔、消防及學校附近之修路、造林、水利、衛生、識字運動等項,皆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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