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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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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西元前234)戰國時韓國的諸公子之一。喜刑名法術之學,而歸本於黃老,為人口吃而不能流利地辯說,與李斯同受業於荀卿。曾以書諫韓王而不見用,於是發憤著書五十餘篇,號為韓非子。文章峻嚴峭深,集法家之大成。後秦王攻韓,韓王遣非使秦,為李斯所譖,下獄而死。
韓非子法治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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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存〔韓非子〕一書出於韓非(298~233 B.C.)之著;據〔史記‧老莊申韓列傳〕說,韓非「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蠢、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餘萬言。」〔漢書‧藝文志〕著錄法家韓子五十五篇;〔隋書經籍志〕載法家韓子二十卷、目一卷;至〔唐書藝文志〕只載法家韓子二十卷,不計篇數,可能有散佚;現存的〔韓非子〕以宋乾道本為例,有二十卷五十五篇,據考證其中可能有後人附會之作。
  即以現存本看來,〔韓非子〕是法家思想中較有體系的。由於韓非身處戰國末世,有見韓國的衰弱,企圖救國存亡,主張大力改革政治,因而謀求速效,以為法治易於見功,在著作中表現了他的觀點。其法治主張重在政治,建立於 「人性...
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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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戰國時韓非撰,二十卷,五十五篇;清王先慎作集解。是書大旨尚法術,明賞罰,厲刑名,非難儒者,而歸本於道家虛靜無為之說。簡稱為「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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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如:「非賣品」、「非親非故」、「答非所問」。
錯、過失。如:「是非」。
不善的。如:「為非作歹」。
認為不對。如:「非議」、「非難」。
不合於。如:「非法」、「非禮勿視」。
與「不」、「莫」連用,表必須、一定。如:「非去不可」、「非他莫屬」。
非洲的簡稱。
非非:離奇怪誕,不切實際之空想。如:「想入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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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國名。
大韓民國的簡稱。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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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撰述、寫作。《史記.卷六三.老子韓非傳》:「於是老子迺著書上下篇。」《文選.曹丕.與吳質書》:「著《中論》二十餘篇,成一家之言。」
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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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清.吳偉業〈偶成〉詩其五:「韓非傳同老子,蘇侯坐配唐堯。今古一丘之貉,不知誰鳳誰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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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如、如果。《韓非子.內儲說下》:「王甚喜人之掩口也,為近王,必掩口。」《史記.卷三八.宋微子世家》:「今誠得治國,國治身死不恨。為死,終不得治,不如去。」
幫助。《詩經.大雅.鳧鷖》:「公尸燕飲,福祿來為。」《韓非子.二柄》:「越官則死,不當則罪,守業其官,所言者貞也,則群臣不得朋黨相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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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給予。如:「贈與」、「授與」。《孟子.離婁下》:「可以與,可以無與。」《韓非子.忠孝》:「此明君且常與,而賢臣且常取也。」
6.結交、交往。《韓非子.姦劫弒臣》:「君臣之相與也,非有父子之親也。」
2.與其,表示比較。《韓非子.難二》:「與吾得革車千乘,不如聞行人燭過之一言也。」《史記.卷八三.魯仲連鄒陽傳》:「與人刃我,寧自刃。」
守株待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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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傳一農夫見兔觸樹而死,為他所得,遂不事農作,守在樹旁,等待兔子撞樹,終一無所獲。典出《韓非子.五蠹》。後比喻拘泥守成,不知變通或妄想不勞而獲。漢.王充《論衡.宣漢》:「以已至之瑞,效方來之應,猶守株待兔之蹊,藏身破罝之路也。」明.朱權《卓文君》第三折:「盼功名如守株待兔,要求進若緣木求魚。」也作「守株伺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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