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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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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門負責擔任某事。如:「公司的發言人專任對外資訊的發布工作。」《後漢書.卷七二.董卓列傳》:「使專任軍政,共殺金城太守陳懿,攻燒州郡。」
2.專職。相對於兼任而言。如:「我是本校的專任教授。」
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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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指專職於某一個學校教學工作之教師,屬該校編制人員,並依規定享有應享之權利與盡應盡之責任。
  民國三年,教育部公布之〔教育部直轄專門以上學校教職員薪俸暫行規程〕中規定;教員分專任、兼任二類。「專任教員,除兼充分科學長或教務主任及學監主任,場長、院長等外,不得兼司他項職務。」民國二十一年,部頒〔中等學校教職員服務及待遇辦法大綱〕中規定:中等學校所有行政及訓育事項,由校長指定專任教員及兼任教員分別擔任。專任教員之月薪應分別等級,依次遞進,須分擔指導學生課外自習之責,或兼任教務訓育等職務。依現行法令規定,公立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皆以專任為原則。專任教師在授足規定時數並取得專職學校之...
專任運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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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成績的提升,運動教練占有決定性的地位,舉凡選手的選材、培養、訓練,以至於學業的輔導,待人處世及與父母、學校教師的溝通,都需要教練去執行。
  運動教練可分為二大類型:一是兼任教練,這類教練大多由體育教師兼任;另一種是專任教練,只負責訓練選手。
  從運動技術的層面來看,選手的發掘及初級技術的指導大多由體育教師擔任;而技術水準較高者,大都聘有專任運動教練指導,例如職業隊、國家代表隊等,須要長時期的指導選手。
  由於各國國情的不同,各國的教練制度亦不盡相同,以美國為例,美國主管教育之單位為州政府,而各州教練之主管機關有「全國各運動協會」、「州政府教育局」或兩...
專任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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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亦稱專職教師,指在某一學校編制內並在該校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既區別於兼任教學工作的學校管理幹部,也有別於從校外聘請的兼職教師。大陸地區於文化大革命年間,校內工作人員不論職分,都稱教師,後來為免混淆,以「專任教師」表示教學人員,以資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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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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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自掌握或擁有。如:「專享」、「專制」、「專利」、「專美於前」。
單一、集中心力。如:「專注」、「專心」、「專精」、「他唸研究所時專攻美術史。」
特別的。如:「專長」、「專案」、「專車接送」、「限時專送」。
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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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代武官。《資治通鑑.卷二七三.後唐紀二.莊宗同光二年》:「詔以天平節度使李嗣源為招討使,武寧節度使李紹榮為部署。」元.胡三省.注:「部署之官始見于通鑑,本在招討使之下;其後有都部署,遂為專任主帥之任。」《喻世明言.卷一五.史弘肇龍虎君臣會》:「依舊收了書,空手徑來衙門前招人牌下,等著部署李霸遇來投見他。」
完全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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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中學之組織及其員額編制,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第 11 條 : 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12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背景早期考試為聯招制度,使教學偏重智育課程,因而使學校教學受到扭曲,也窄化了學生的興趣與志願,容易造學生有讀書只為了考試的不良想法因而無法展開視野。接連還出現學生為了學校重考的情況,造成教學資源的浪費與升學管道的阻塞,而使得多元人才的要求無法實現。另一方面由於高中、高職及五專招生壁壘分明,顯現...
台北市立松山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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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讓學生透過方案的執行得以「閱歷人生,讀學書海」,更讓行政團隊「樂於分享,勤於互助」。 師資概況全校專任教師人數142人,博士6人、碩士78人、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結業35人、學士23人,平均年齡約40歲。 校徽 教學單位國際貿易科會計事務科商業經營科廣告設計科資料處理科室內設計科體育班綜合職能科 校史本校創於民國三十五年,原名為「台北市松山初級中學」,即本校之前身,專收夜間班,假松山國校教室上課,由松山國校王校長子榮先生兼任校長。三十六年改制為松山初級商業學校,試辦商業職業教育,三十七年則開始招收日間部。民國四十年,本校...
簡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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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習訓練。《禮記.月令》:「天子乃命將帥,選士厲兵,簡練桀俊,專任有功,以征不義。」《漢書.卷四五.蒯伍江息夫傳.息夫躬》:「簡練戎士,繕修干戈,器用盬惡,孰當督之!」《蕩寇志》第二四回:「遂簡練軍馬,觀看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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