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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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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指專職於某一個學校教學工作之教師,屬該校編制人員,並依規定享有應享之權利與盡應盡之責任。
  民國三年,教育部公布之〔教育部直轄專門以上學校教職員薪俸暫行規程〕中規定;教員分專任、兼任二類。「專任教員,除兼充分科學長或教務主任及學監主任,場長、院長等外,不得兼司他項職務。」民國二十一年,部頒〔中等學校教職員服務及待遇辦法大綱〕中規定:中等學校所有行政及訓育事項,由校長指定專任教員及兼任教員分別擔任。專任教員之月薪應分別等級,依次遞進,須分擔指導學生課外自習之責,或兼任教務訓育等職務。依現行法令規定,公立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皆以專任為原則。專任教師在授足規定時數並取得專職學校之...
專任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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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亦稱專職教師,指在某一學校編制內並在該校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既區別於兼任教學工作的學校管理幹部,也有別於從校外聘請的兼職教師。大陸地區於文化大革命年間,校內工作人員不論職分,都稱教師,後來為免混淆,以「專任教師」表示教學人員,以資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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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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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識或技能傳授給人。只限於口語單用。如:「教書」、「教琴」、「我來教你」。
傳授、訓誨、指導。如:「教學」、「教育」、「教授」、「教誨」、「教訓」。
宗教: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發生的種種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使人信仰的意識形態。如:「佛教」、「回教」、「基督教」、「天主教」。
使、讓。如:「真教人失望!」、「教他回去吧!」
禮儀、規矩。如:「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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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傳授學問或技藝的人。如:「老師」、「教師」、「師徒」。
學習、效法。如:「師法」、「師事」、「師古」。
榜樣、表率。如:「萬世師表」、「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稱有專門技藝的人。如:「醫師」、「律師」、「理髮師」、「鋼琴師」。
對道士或僧尼的尊稱。如:「法師」、「禪師」。
軍隊的編制單位。或泛指軍隊。如:「師團」、「誓師北伐」、「班師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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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自掌握或擁有。如:「專享」、「專制」、「專利」、「專美於前」。
單一、集中心力。如:「專注」、「專心」、「專精」、「他唸研究所時專攻美術史。」
特別的。如:「專長」、「專案」、「專車接送」、「限時專送」。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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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教授學生,傳授知識的人,統稱為「教師」。
2.舊時教授武術或戲劇歌藝的人。《金瓶梅》第九○回:「月娘眾人蹝著高阜,把眼觀看。看見人山人海圍著,都看教師走馬耍解的。」
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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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教學的工作。
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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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門負責擔任某事。如:「公司的發言人專任對外資訊的發布工作。」《後漢書.卷七二.董卓列傳》:「使專任軍政,共殺金城太守陳懿,攻燒州郡。」
2.專職。相對於兼任而言。如:「我是本校的專任教授。」
完全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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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中學之組織及其員額編制,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第 11 條 : 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12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背景早期考試為聯招制度,使教學偏重智育課程,因而使學校教學受到扭曲,也窄化了學生的興趣與志願,容易造學生有讀書只為了考試的不良想法因而無法展開視野。接連還出現學生為了學校重考的情況,造成教學資源的浪費與升學管道的阻塞,而使得多元人才的要求無法實現。另一方面由於高中、高職及五專招生壁壘分明,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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