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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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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dòng yuán kān luàn shí qí lín shí tiáo kuǎn |
解釋:
民國三十六年,因共產黨的叛亂,國民政府下令動員戡亂,為了一面戡亂,一面行憲,國民大會在不變更《憲法》條文的範圍內,於民國三十七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此條款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於動員戡亂時期結束之後,即予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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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