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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重金禮聘他膺總經理一職。」
輕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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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視財物而好打抱不平。明.梅鼎祚《玉合記》第九齣:「輕財俠,也屬微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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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屆滿,不予他調或退休,仍繼續連本職。《南史.卷一五.徐羨之傳》:「穆之卒,帝欲用王弘代之。謝誨曰:『休元輕易,不若徐羨之。』乃以羨之為丹陽尹,總知留,甲仗二十人出入,加尚書僕射。」
師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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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師心自用」。見「師心自用」條。01.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文章》:「學為文章,先謀親友,……慎勿師心自,取笑旁人也。」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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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變動,擔另一項工作。《官話指南.卷二.官商吐屬》:「因為我們那位舊居停,去年調雲南了。打算要邀我一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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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拔、命。如:「這個職缺將由表現良好的基層員工中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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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負責的心理認識。如:「工作時要有責感,不可敷衍了事。」也稱為「責心」。
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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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負責輔導管理一個班級的老師。如:「級導師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才可確實了解學生生活的狀況。」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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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教師指兼某一學校教學工作,不在該校編制員額之內,又稱「兼課教師」。在大學、專科與中學,兼課薪酬按所授鐘點時數計算,目前一學年發放十一個月薪酬。民國四年(1915),教育部在[官吏不得兼充學校校長及限制兼教員辦法]中指出:「一校之中兼多於專、究非良法。」在現行法令中,公立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大多為專,但在核定員額內某一學科無法延聘適當之教師或已聘到職之教師在學期中途離職者,得由學校聘請人員兼課,所聘兼課教師應遴聘各該科合格教師擔之。目前規定在中學所聘兼課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核定教師總名額的八分之一;在大專院校,特別是一些私立大專校院,兼教師比例仍有一定名額之限制。
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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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損害賠償的責。分為侵權行為責與債務不履行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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