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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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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所擔任的職位。如:「家庭因素讓他不得不選擇離任。」《宋史.卷一二五.禮志二十八》:「川峽、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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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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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任教師係指中、小學內承擔一個年級主要課程教學並負責該年級組織管理及訓育工作的教師。
在光緒二十九年(1904年1月)頒布的〔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中,首次提出了與級任教師有關的概念。該章程規定:「各學級,置本科正教員一人」,「通教各科目」,「任教授學生之功課,且掌所居之職務」。這一制度通稱「學級擔任制」,簡稱級任制。承擔有關職責的教師即為級任教師。 民國二十二年(1933)三月十八日,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中學規程〕,規定中學實行級任制,要求「中學每一學級設級任一人,擇該級一專任教員擔任,掌理該級之訓育及管理事項。」 民國二十七年(1938)三月二十... |
致遠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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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能擔當重任並且能長期的堅持下去。宋.秦觀〈賀孫中丞啟〉:「恭惟中丞侍郎受天間氣,為世真儒,力足以扶顛持危,器足以致遠任重。」也作「任重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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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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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西元460~508)字彥昇,南朝梁博昌人(今山東省博興縣南)。武帝時為義興、新安太守,有政聲。見宮中內藏四部古籍篇卷紛雜,於是親自校讎勘定。著有《雜傳》、《地記》等書。卒諡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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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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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違反國際法規,不履行國際法所定的義務,以致損害他國或他國人民時,應負補救與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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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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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換職位。如:「他因為表現傑出,所以很快的轉任業務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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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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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的主要權責之一。指元首對政務官的任命與免職之權。至於常任文官的任免,則授權各級機關首長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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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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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上一屆擔任此種職位的人。《儒林外史》第二回:「顧老相公家請的一位先生,姓周,官名叫做周進,年紀六十多歲。前任老爺取過他個頭名,卻還不曾中過學。」也稱為「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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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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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擔任。如:「現任總經理有眼光、有才幹,深受董事們推崇,因此將續任下任總經理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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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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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補充法律。也稱為「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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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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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