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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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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是大陸地區一九五二年成立的領導全國掃除文盲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成立。全國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設辦公廳、城市掃盲工作司、農村掃盲工作司、編審司。大陸各地方政府也相繼成立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
一九五四年中央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合併於教育部。一九五五年各地各級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的辦公機構與同級文教行政部分合併,並在教育部門應設專門機構或設一定數量專職人員管理工農業餘文化教育工作。 |
國家成人教育委員會(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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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國家成人教育委員會成立於一九四八年,會務由七位委員及一些專職的職員所負責推動,當一九六三年〔成人教育法〕通過後,該委員會所負的職責更重大。自此之後,該委員會之委員須經過國會的通過任命。
該委員會成立之主要宗旨如下:(1)提供給大學撥款委員會(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及主管成人教育之單位有關的資訊和建議;(2)從事有關成人教育之調查和實驗工作;(3)對於從事成人教育活動之任何機構組織提供建議與協助;(4)倡導鼓勵有關成人教育之各種實驗性、探索性及前導性的活動;(5)協助化解目前成人教育活動所存在的差距問題;(6)舉辦各項研討會議,使從事成人... |
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圖書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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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成立於民國56年(1967)7月28日,會址設於臺北市。該會為一民間團體,負責推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工作,成立之初,規模甚小,其後由於工作逐漸展開,內部組織隨之擴大。63年8月19日設立圖書資料室,至80年3月,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改組,更名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圖書資料室被裁撤。
該室成立之目的有二:一為提供該會工作人員所需之參考圖書資料;一為提供社會人士有志研究中華文化者所需之參考資料。因此,該室蒐集與典藏限於與中華文化相關之圖書資料(其中包含該會及分支會各種工作紀錄),為一小型而具有特色之圖書館。至該室被裁撤之前,典藏圖書約50,000冊... |
國家學歷頒授委員會(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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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魯賓斯報告書〕(Robbins Report)建議高等教育體系應協調一致,且個人學術等級的評量不應以所習學科而定,而應以學術成就為標準,故建議成立一國家機構以鑑定之。據此,英國乃於一九六四年成立了國家學歷頒授委員會(CNAA)。
委員會主要頒發完成非大學之繼續教育或高等教育機構所提供的課程,且具備相當能力或標準者學位之機構;一九七四年之後國家學歷頒授委員會的學位包含商業、藝術設計及管理研究方面之證書學位。 |
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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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編制的組織中,職權最高的人。如:「此項方案須經主任委員簽署後才能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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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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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辦理華僑教育及與僑務委員會聯繫配合,特設「僑民教育委員會」。該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聘任之,主持該會有關事宜,並置委員九至十五人,除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會教育司等五位司長及參事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僑民教育有關人士聘任之。委員會置祕書一人,由部長就委員或部內職員指定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目前該會設有兩組,每組置主任一人、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由部長派用或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之。委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僑民教育委員會之任務包括:(1)關於僑民教育之計畫及研究推行事項;(2)關於... |
國家學術資格與委員會(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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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魯賓斯報告書〕(Robbins Report)建議英國政府在既有大學以外應增設高等教育機構,為民眾開闢更多可以獲得學位課程或其他文憑的機會。為回應上述建議,英國政府於一九六四年設置國家學術資格授與委員會,以取代原來僅能頒給文憑的國家技術學歷頒授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for Technological Awards)。國家學術資格授與委員會經英國政府核准(即獲得Royal Charter)後設立,為一獨立的法人組織,專門負責頒授學位或文憑給一些在大學以外的高等教育機構修習其所認可的課程,且成績及格者。
英國國家學術資格授與委員會本身並不直接規定各... |
高等醫藥教育領導管理協調委員會(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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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高等醫藥教育領導管理協調委員會是國務院有關高等醫藥教育方面跨部門的協調性機構。一九八九年經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共同批准在北京成立,上述各機構為組成該委員會的主要成員。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各有關業務部門在高等教育和高等醫藥教育等方面的重要決定、工作計畫和改革動向及時互通信息,交換意見,協調工作,促進高等醫藥教育的發展。
該委員會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教育司司長擔任主任委員,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教育司主管醫藥教育的副司長和衛生部教育司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其他部委教育司司長任委員... |
〔國家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規章頒布辦法〕(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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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規章頒布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發布,同年四月一日施行。目的為改進行政法規、規章發布工作,提高行政法規、規章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時效性,使行政法規、規章能夠及時為社會和公眾知曉,便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執行和遵守。國家教育委員會依照授權和職權發布行政法規、規章的辦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經國務院批准、授權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行政法規,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令。 2.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職權範圍內發布的規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令。 3.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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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