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1765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資料庫查詢時間:203.1274 ms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個別化教育方(美國)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個別化教育方是美國一項針對個別障礙者的特殊學習情況而訂定的教育計畫。這分教育計畫是家長與學校間的協議書,雙方協商如何教導特殊兒童,以符合學習需要。個別化教育方是特殊教育教師重要工作之一,內容在明確七述教師要如何教導以符合學生個別的學習能力和需要,此方之訂定需家長或監護人之參與及同意。
  美國聯邦政府於一九七五年頒布[全體障礙兒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其中規定「為每一個障礙兒童維持一項個別的教育方」,此規定備受特殊教育家及家長的關切。法對於個別化教育方所下的定義是:<...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重審。《聊齋志異.卷一○.胭脂》:「往來覆訊,經數官無異詞,後委濟南府復。」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訴訟件。也稱為「訟事」。
〔國際教育法〕(美國)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國際教育法〕是由美國眾議員布萊德馬斯女士(MS. Brademas)所提出的法。其主旨在透過聯邦政府的經費補助,改善美國有關國際事務方面的研習和研究,並且加強這方面的教育資源。
  該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授權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長(Secretary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以經費補助若干高等教育機構設置有關國際事務的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使其成為全國或是國際上此一領域研究的資源中心。同時,贊助這些研究所及研究中心辦理相關的訓練及研習的活動。
  2.授權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長以經費補助若干大學加強其國際事...
[淡新檔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淡新檔〕這個名稱,是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戴炎輝教授所收。據戴教授說,這些文件包括清代嘉慶17年(1812)至光緒21年(1895)臺灣淡水廳、臺北府及新竹縣的行政與司法檔。  中、日甲午戰後日本侵占臺灣時,這批資料最初由當時的新竹法院承接,再轉送覆審法院(後改為高等法院),復由該院轉贈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作為學術研究資料,日人稱之為〔臺灣文書〕。民國34年臺灣光復,政府明令將日據時代之臺北帝大改稱為國立臺灣大學,此(1945)一檔遂由臺灣大學法學院承接,並由法律系教授戴炎輝著手整理,自民國36年底迄42年3月,戴教授偕同陳棋炎等數人,將這批業已殘破散亂之檔,遂逐件予以裱揹修補,...
配置表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一)用以指示檔在次儲存體所分派到的空間及其實際位置的配置表。
(二)為MS-DOS作業系統之檔管理系統的元件,其描述硬碟或軟碟中檔的資料及記錄每一叢集是否可用、檔名稱型態大小相關日期及每一檔所分配到的叢集。
  檔配置表是磁片上磁區串(cluster)之管理表格,所以FAT欄的真正用途是指出下一個磁串區之所在(號碼),亦即FAT欄內的資料,被用來做為磁區串串列的聯結指位器。
  FAT內含值所代表的意義如下:
  000H:表示此欄所對應的磁區串未被占用,可用來儲存資料。
  FF7H:表示此欄所對應的磁區串已經損壞,不可以使用。
  FF8H-FFFH:表示此欄所對應的磁區串,是檔最後一個磁串區。
  另外,FAT的前二欄(共三位元組)並不是對應到磁區串的欄位,其第一位元組的值如下:
  F8H:表示此為硬式磁碟。
  F...
傳輸協定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為利於網路上進行檔傳輸所訂的一套標準協定。任何電腦只要遵循此協定,即可和其他電腦系統互相傳遞檔。英文為File Transfer Protocol,簡稱FTP。
包黑臉斷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歇後語)六親不認。傳說宋朝開封府尹包拯,公正廉明、鐵面無私,凡有貪贓枉法,做奸犯科者,不論皇親國戚,一概依法斷,絕不徇私。
聖巴托羅穆慘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故事在1570年第三次戰爭以後,出現過和平的可能。天主教的狂熱分子吉斯家族在宮廷裡失寵,取而代之的是希望找到解決方法的較為緩和的天主教徒。由於1570年8月簽訂的聖日耳曼赦令,雨格諾派佔據了強大的軍事上位置。他們控制了加固的城鎮拉羅歇爾,拉莫理泰(La Charité),科尼亞克,和蒙托邦(Montauban)。凱瑟琳·德·美第奇希望通過聯姻取得和平,曾提議她的兒子安如公爵(即後來的國王亨利三世)和英格蘭女王伊莉莎白一世結婚。但是1571年,和平的希望粉碎了。魯昂三月的一個星期天,在天主教徒遊行期間,40個雨格諾派的教徒因為拒絕在聖體前跪下被殺。由此雨格諾派和天主教徒的關係惡化。當宗教改革席...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檔法是指經國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以規範檔管理及開放應用之法律,通常也是各國設立檔主管機關或國家檔館之依據。多數國家皆有檔之頒定,但名稱則略有不同,如我國、澳洲、芬蘭、中國大陸稱為檔法(Archives Act);美國稱為國家檔法(National Archives Act);加拿大稱圖書館與檔館法(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英國及紐西蘭稱公共紀錄法(Public Records Act);瑞士及德國稱聯邦檔法(Federal Archives Act);日本稱公文書館法等。茲以我國檔法為例,說明檔之內涵重點。  我...
法(2008年7月2日修正)。上網日期:2011年11月28日,檢自http://www.rootlaw.com.tw。檔管理局編(2002)。檔管理名詞彙編。臺北市:編者。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