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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招生公室有二類:一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所建立的直接負責本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配有專職工作人員,在學校(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職責是:(1)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計畫及招生來源計畫錄取新生;(3)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4)支持地方招生委員會的工作。另一是指各省(市、自治區)、市(地)、馬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常設事機構,配有專職幹部,負責處理涉及本地區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一九八七年開始在大部分地區高等學校實行「學校負責招監督」,亦則「單...
學體制改革(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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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體制改革是大陸地區教育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在社會主義計畫經濟時期,實行的是政府包全部教育的體制。這種學體制易於加強政府對教育的宏觀管理,易於實施教育均等和統一課程、教材、教育內容等,但也因而使政府負擔過重,產生統得僵化、包攬過多、培養人才過於模式化等問題。隨著大陸市場經濟的逐步擴大,經濟發展呈現多元化和多種形式,人才需求出現了多樣化、多層次化的趨勢;同時,市場競爭和人才競爭激發了社會各界學的積極性,原有體制的弊端暴露無遺,已無法滿足社會經濟對教育發展的需求。
  一九九三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即專門論及教育體制改革,特別是學體制改革,提出要「...
  職業技術教育學形式,指職業技術教育的舉單位、管理體制和進行方式。目前大陸地區職業技術教育學形式多種多樣,比較複雜。根據教育性質,可分為正規的學校職業技術教育和非正規的職業技術教育;根據舉單位,可分為政府教育部門單獨舉的,政府各業務部門單獨舉的,政府教育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舉的,企業或事業單位單獨或聯合舉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的職業技術教育;根據教學形式,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和業餘的職業技術教育和面授、函授、廣播、電視、自學等學習方式。
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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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劃料理結婚、壽誕等喜慶的事。[例]婚期已近,家裡正忙著為他喜事呢!
高等教育學體制(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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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學體制是按照高等教育舉和管理權限的畫分所形成的管理體系和制度,是涉及到高等教育由誰來和如何的問題。
  一九四九年以後,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體制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1)一九五○年至一九五八年,採用蘇聯模式,實行中央教育部門對全國高等院校的統一領導。(2)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三年,中共中央制訂了〔關於教育管理權力下放問題的決定〕,多數高等學校轉由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也興了許多高等學校,但出現了盲目學的現象,高等教育學品質大為下降。(3)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八五年,這一時期曾實行過中央統一領導,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的制度,但文革時期遭到破壞。一九...
〔各級學校理社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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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學校理社會教育法〕由教育部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訂定公布,全文計十二條;除第二至第五條規定各級學校理社會教育之類別外,並規定各級學校理社會教育,教職員及學生均應參加。中等以上學校得組織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隸屬於教務處,主持理社會教育事宜。各級學校於每年度開始時,應擬具理社會教育計畫,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施行;年度終了時,將理情形編造報告,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此外,各省、市、縣於編製預算時,應於社會教育經費項下酌列成數,為支給及獎勵或補助所屬各校理社會教育之用;各級學校理社會教育所需經費,應於各該學校經常費內動支,不足之數得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予...
企業(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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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企業係指大陸地區大、中、小學由學校抽調人員興的企業以增加學校收入。校企業包括校工廠、校農場和從事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第三產業企業。一九九○年代以來,大陸地區出現了一些經營多元化的校企業集團,少數校企業已改制為股份制企業。校企業實行經濟核算、獨立經營、自負盈虧。
  政府鼓勵學校興企業,對企業流轉稅給予先徵收、後退還的政策優惠。此外,還對校企業給予信貸優惠。校企業的純收入除統籌基金和企業留利(即企業自行留用之利潤)外,其餘部分作為教育事業基金,用於發展教育事業、改善學條件及教職工福利待遇。校企業目前已成為學校「創收」的主要管道。
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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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教師指大陸地區中小學列入國家教育事業編制的教師。一般相對於民教師而言,是中小學教師的主體,主要來源是各級各類師範院校畢業生。公教師一般屬國家幹部編制,工作安排和調動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公教師領取國家固定工資,享受國家制定的教師離退休、公費醫療、生活住房條件、子女就業等權利和福利待遇。
〔幼稚園設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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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稚園設置法〕是國民政府有關幼兒教育的文件。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由教育部公布。此項法是在民國二十八年(1939)所頒〔幼稚園規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共三十二條。其中主要規定有:幼稚園收受四至六足歲的兒童;附設於國民學校、中心學校或小學,亦可單獨設置;縣市政府、各級師資訓練機關及私人均可設立;幼稚園的設立與停均應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幼稚園的編制應按兒童的年齡智力分組,視兒童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保育,教員與兒童人數的比例不得超過一比二十;幼稚園得視地方情形分別實行平日制、上下午二部制或全日制;保育應順應兒童的個性及其身心發展程序,不得過度或授予讀書、寫字等類於小學功課之事...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法〕是大陸地區對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年度預算核定、預算管理、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學校基金、綜合財務計畫、會計核算、財會人才培植等方面的實施法所作的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於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發布,全文共九章三十三條。實施法是為加強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擴大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權限,根據國務院原先發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而制定。其重要內容如下: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須建立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財經工作,審批財務開支。高等學校財務部門,除了做好記帳、算帳、報帳等工作外,應充分利用會計和社會、經濟等資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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