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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崗前培(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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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崗前培是指大陸地區按照不同崗位的基本要求對即將上崗的職工所進行的教育活動。一九八六年七月,國家經濟委員會規定,在發展國民經濟第七個五年計畫(一九八六至一九九○年)期間,職工要逐步實行「先培,後上崗」的制度。首先是技術業務要求較高的行業、部門的人員,在上崗前都應經過初級的職業技術基礎練,並要達到初中以上文化水準。在關鍵設備、關鍵崗位上工作和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工人,必須經過培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轉換工作崗位和重新就業的工人,也必須經過培。培內容一般包括必備的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工藝規程、安全生產知識、職工守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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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聖先王所留下來的典籍。《左傳.文公六年》:「予之法制,告之典。」唐.孔穎達.正義:「典,先王之書。」
2.教導的常法。《書經.畢命》:「弗率典,殊厥井疆。」《文選.張衡.南都賦》:「縉紳之倫,經綸典。」
職業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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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社會上缺乏謀生技能的人,授以足供其立足社會的知識和技能,使其能自謀生活的練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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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義的解釋。《後漢書.卷三五.張純等傳.論曰》:「王父豫章君每考先儒經,而長於玄,常以為仲尼之門不能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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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義相通的字依次輾轉解釋。如《莊子.齊物論》「庸也者,用也;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
職業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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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練中心」的設立,旨在培養基層技術人才;一般多為學徒練、新進人員練、進修練、轉業練、領班與監工練等多種練。實施職業練的場所即為職業練中心,有由國家運用公共經費支持者,謂之為公共職業練中心;有由企業支持者,謂之為企業內職業練中心。我國為因應國民就業安全及國家經濟發展的需求,用公共經費支持設立十三所職業練中心;以下分別簡介:
  1.地區性職業練中心:政府為加速培養技術人才,配合就業輔導,有效運用人力資源,以促進經濟發展及社會繁榮起見,盡力推動按地區創設之職業練中心,計有政府在臺北市、高雄市、桃園、臺南分設四個地區性職業練中心,臺東亦有財團法人的東區...
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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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為幫助新生早日認識環境、適應生活所舉行的練。
學徒培中心(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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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的學徒培中心係提供不喜歡留在學校的青年人,可以工作與學業輪替進行的中等技術職業教育機構;協助他們研習二年以獲得最基礎的職業證照--職業適任證書(CAP)。近年也開設有準備取得職業研習證書(BEP)、職業證書(BP)、職業業士(Bac Pro)及高級技術員證書(BTS)的班級。招生對象為已完成義務教育年限的十六至二十歲青少年人,但須與接受其為學徒的企業機構簽訂學徒合約,同時在中心註冊。
  學徒培中心的授課時數,強制最低為三百六十至四百小時/年,依職種而不同;然各證照年平均小時為:CAP 443, BEP 593, BP 464, Bac Pro 797, BTS 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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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西元1838~1896)清山東堂邑人。幼孤貧,晝行乞,夜績麻,不娶妻,不妄費,漸有積貲,自恨不讀書識字,以所蓄建義學數所,遠近向風,稱「武善人」。
〔職業練法〕(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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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在十九世紀末就漸漸開始有培學徒統一的法規。普魯士皇家鐵路局一位機械師嘉爾伯(Robert Garbe)一八八八年就曾提出一項建立技職學徒培制度的建議書。他在建議書中提出二十六項基本原則,並且主張建立一個包括繼續教育學校(Fortbildungsschule)的統一職業培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國工會使主張通過法律樹立起職業教育制度。一九一九年德國工會在紐倫堡舉行第十屆大會時,通過了一項有關學徒制度法規的聲明(Erklärung zur Regelung des Lehrlingswesens):「每個行業或所屬部門和各事業單位,對他們的青年工人要很有計畫地在一定時間內予以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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