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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他人田地耕種,或為他人傭耕的人。明.張自烈《正字通.人部》:「,代耕農也。」《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稽其畝步,訂其主,亦莫如鄉都之便也。」
承租土地。《晉書.卷二六.食貨志》:「又廣開水田,募貧民之。」
1.耕種。《史記.卷六九.蘇秦傳》:「南有碣石、鴈門之饒,北有棗栗之利,民雖不作而足於棗栗矣。」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議對》:「穀先曉於農,斷訟務精於律。」
2.打獵。通「田」、「畋」。《易經.繫辭下》:「作結繩而為罔罟,以以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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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他人田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如:「政府多項的農業土地政策,使農不再受剝削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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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他人土地耕種,按期納租的農家。《新五代史.卷六六.十國世家.楚》:「至則營居以老,歲時衣青裙押戶送租入城。」《儒林外史》第四回:「僧官忙回過頭來看時,是戶何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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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於農業。《史記.卷六九.蘇秦列傳》:「南有碣石、鴈門之饒,北有棗栗之利,民雖不作而足於棗栗矣。」元.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二九.稱地為雙》:「近讀雲南雜誌曰:『夷有田,皆種稻,其作三人,使二牛前牽,中壓而後趨之,犁一日,為一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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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向地主租借土地耕種時,需交納給地主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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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繳交給地主的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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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利用土地的物權。指一方支付租金,而於他人土地上為永久耕作或牧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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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獵。也作「田獵」、「畋獵」。
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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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將其部分或全部土地分租給他人耕種,而收取地租的制度。可分轉租制、直租制、部分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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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多引申指接受。元.關漢卿《拜月亭》第四折:「把你這眼前厭倦物件,分付與他別人請。」元.狄君厚《介子推》第二折:「似這驪后定計,國舅鋪謀,暗存著燕侶鶯儔。可持請他鳳閣龍樓。」也作「請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