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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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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指專職於某一個學校教學工作之教師,屬該校編制人員,並依規定享有應享之權利與盡應盡之責任。
  民國三年,教育部公布之〔教育部直轄專門以上學校教職員薪俸暫行規程〕中規定;教員分專任、兼任二類。「專任教員,除兼充分科學長或教務主任及學監主任,場長、院長等外,不得兼司他項職務。」民國二十一年,部頒〔中等學校教職員服務及待遇辦法大綱〕中規定:中等學校所有行政及訓育事項,由校長指定專任教員及兼任教員分別擔任。專任教員之月薪應分別等級,依次遞進,須分擔指導學生課外自習之責,或兼任教務訓育等職務。依現行法令規定,公立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皆以專任為原則。專任教師在授足規定時數並取得專職學校之...
專任教師(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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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亦稱專職教師,指在某一學校編制內並在該校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既區別於兼任教學工作的學校管理幹部,也有別於從校外聘請的兼職教師。大陸地區於文化大革命年間,校內工作人員不論職分,都稱教師,後來為免混淆,以「專任教師」表示教學人員,以資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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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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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識或技能傳授給人。只限於口語單用。如:「教書」、「教琴」、「我來教你」。
傳授、訓誨、指導。如:「教學」、「教育」、「教授」、「教誨」、「教訓」。
宗教: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發生的種種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使人信仰的意識形態。如:「佛教」、「回教」、「基督教」、「天主教」。
使、讓。如:「真教人失望!」、「教他回去吧!」
禮儀、規矩。如:「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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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傳授學問或技藝的人。如:「老師」、「教師」、「師徒」。
學習、效法。如:「師法」、「師事」、「師古」。
榜樣、表率。如:「萬世師表」、「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稱有專門技藝的人。如:「醫師」、「律師」、「理髮師」、「鋼琴師」。
對道士或僧尼的尊稱。如:「法師」、「禪師」。
軍隊的編制單位。或泛指軍隊。如:「師團」、「誓師北伐」、「班師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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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自掌握或擁有。如:「專享」、「專制」、「專利」、「專美於前」。
單一、集中心力。如:「專注」、「專心」、「專精」、「他唸研究所時專攻美術史。」
特別的。如:「專長」、「專案」、「專車接送」、「限時專送」。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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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教授學生,傳授知識的人,統稱為「教師」。
2.舊時教授武術或戲劇歌藝的人。《金瓶梅》第九○回:「月娘眾人蹝著高阜,把眼觀看。看見人山人海圍著,都看教師走馬耍解的。」
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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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教學的工作。
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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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門負責擔任某事。如:「公司的發言人專任對外資訊的發布工作。」《後漢書.卷七二.董卓列傳》:「使專任軍政,共殺金城太守陳懿,攻燒州郡。」
2.專職。相對於兼任而言。如:「我是本校的專任教授。」
台北市立松山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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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讓學生透過方案的執行得以「閱歷人生,讀學書海」,更讓行政團隊「樂於分享,勤於互助」。 師資概況全校專任教師人數142人,博士6人、碩士78人、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結業35人、學士23人,平均年齡約40歲。 校徽 教學單位國際貿易科會計事務科商業經營科廣告設計科資料處理科室內設計科體育班綜合職能科 校史本校創於民國三十五年,原名為「台北市松山初級中學」,即本校之前身,專收夜間班,假松山國校教室上課,由松山國校王校長子榮先生兼任校長。三十六年改制為松山初級商業學校,試辦商業職業教育,三十七年則開始招收日間部。民國四十年,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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