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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時代的賦制度。《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貢,殷人七十而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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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逃避。如:「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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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賦、田賦。如:「納糧」。《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瀅對以太祖嘗折納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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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繳納。如:「完糧」、「完」。明.徐光啟《農政全書.卷八.農事.開墾上》:「收熟之時,照所佃糧額,竟赴管屯衙門,當官完納。」《官場現形記》第四○回:「這一季的錢糧,已完到六七成了。」
英法聯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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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牛莊、天津為口埠。(2)內河航行權。(3)內地遊歷權。(4)傳教自由。(5)鴉片合法化。(6)關由以前的從價改為從量,可以減少物價波動的影響。由此,中國不僅喪失關自主權,也失去與外國商品競爭的工業能力。(7)駐使北京。這七項條款迫使中國放棄從前的天朝觀,被納入國際政治社會與國際市場圈,與西洋...
罪不容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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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是戰國時代的思想家,他提倡儒家學說,重仁義、輕功利,所以曾說:「孔子的弟子冉求曾為季康的家臣,但他非但沒有使季康的德行更好,反而幫著他加重人民的賦,氣得孔子跟其他弟子說:『冉求不是我的學生,你們可以敲鼓宣佈他的罪狀,對他加以指責。』由此看來,在上位者不行仁道,下屬還替他求富,是孔子所不恥的。更何況是替他打仗,為爭奪土地、城池,到處殺人,這樣即使是一死都不能抵免罪過。」後來「罪不容誅」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比喻罪大惡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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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徵收、徵調。如:「課」。《宋書.卷九二.良吏傳.徐豁傳》:「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一三.權智》:「聲言廟中屢遭寇,課夫築牆圍之。」
1.賦。《晉書.卷三.武帝紀》:「雨雹傷秋稼,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一。」
流離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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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落。〔參考資料〕 《三國志.卷一二.魏書.崔毛徐何邢鮑司馬傳.何夔》是時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綿絹。夔以郡初立,近以師旅之後,不可卒繩以法,乃上言曰:「自喪亂已來,民人失所,今雖小安,然服教日淺。……愚以為此郡宜依遠域新邦之典,其民間小事,使長吏臨時隨宜,上不背正法,下以順百姓之心。比及三年,民安其業,然後齊之以法,則無所不至矣。」太祖從其言。徵還,參丞相軍事。海賊郭祖寇暴樂安、濟南界,州郡苦之。太祖以夔前在長廣有威信,拜樂安太守。到官數月,諸城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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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賦收。元.馬端臨〈文獻通考自序〉:「征榷之途有二:一曰山澤茶鹽坑冶是也;二曰關市酒酤征商是也。」
1.專賣、專營。如:「榷酒」、「榷茶」。《漢書.卷六十四下.賈捐之傳》:「孝武帝造鹽鐵酒榷之利,以佐用度,猶不能足。」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一一.官政一》:「聽民間賈販,唯收錢,不許官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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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捐。《史記.卷一○二.張釋之傳》:「李牧為趙將居邊,軍市之租皆自用饗士,賞賜決於外,不從中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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