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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黃泉。《漢書.卷九○.酷吏傳.田延年傳》:「茂陵富人焦氏、賈氏,以數千萬陰積貯炭葦諸下里物。」顏師古注引孟康曰:「死者歸蒿里,葬地下,故曰下里。」
免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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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除官職。《後漢書.卷三四.梁統列傳》:「其他所連及公卿列校刺史二千石死者數十人,故吏賓客免黜者三百餘人。」
坐而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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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坐以待斃」。見「坐以待斃」條。01.《管子.參患》:「射而不能中,與無矢者同實;中而不能入,與無鏃者同實。……短兵待遠矢,與坐而待死者同實。」(源) 
叢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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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眾多屍骸埋葬在一起的大冢。《宋史.卷四○一.劉爚傳》:「都大坑冶耿某閔遺骸暴露,議用浮屠法葬之水火,爚貽書曰:『使死者有知,禍亦慘矣。』請擇高阜為叢冢以葬。」宋.蘇軾〈富鄭公神道碑〉:「流民死者為大冢葬之,謂之叢冢。」
丹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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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家用來題死者名銜的銘旌。唐.韓愈〈祭鄭夫人文〉:「微嫂之力,化為夷蠻,水浮陸走,丹旐翩然。」《宋史.卷一四○.樂志十五》:「恨難論,開禁閽,春風丹旐翩翩。飛翠蓋,駕琱轀,容衞入西原。」
正本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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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救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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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積極措施,幫助災民度過饑荒難關。宋.葉適〈運使直閣郎中王公墓誌銘〉:「救荒莫若預。紹熙末,費數十百萬而人相枕死如故者,行之晚也。」《宋史.卷三一六.趙抃傳》:「吳越大饑疫,死者過半。抃盡救荒之術,療病埋死,而生者以全。」
賞功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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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賞有功的人,懲罰有罪的人。元.無名氏《射柳捶丸》第四折:「陳綱紀賞功罰罪,受黜陟同荷聖恩。」《隋唐演義》第五○回:「與死者發喪,周給其家屬,賞功罰罪,以安眾心,畜養銳氣,再進兵伐許。」
塞源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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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乞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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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敵方接受投降。《晉書.卷一.宣帝紀》:「權遣使乞降,上表稱臣,陳說天命。」《精忠岳傳》第一四回:「眾賊乞降者萬餘,殺死者不計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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