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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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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八年是英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的轉捩點,在一九八八年教育法案實施前,中小學的教育經費由中央政府撥給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al Authority, LEA),再由LEA分發至各校使用。教師的在職進修是由LEA及大學的教育系來辦理,但在一九八八年後,中央將經費直接撥給中小學,教師的在職訓練也由中小學花錢來辦理,學校仍可聘請LEA的督學或大學教授來指導,但教師在職進修的職責大半由學校負擔,不再是地方教育局或大學的工作。
  此種改變造成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管道的競爭,從正面來說,中小學可挑選最適合該校的進修課程,而非以往只有照單全收;較小的學校還可聯合周邊學校...
臺灣師大第二專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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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國七十八年(1989)起,臺灣師大開設國文、歷史、地理、音樂、地球科學、童軍等專門科目,供現任教師修習第二專長。課程以各系專門科目為原則,研習分三至五個階段,每階段以三至五週修習四至八學分。全程修畢二十學分,成績及格者,可登記為該科之合格教師。
空中商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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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中商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係以電視、廣播、函授、面授等隔空教學方式,提供在職商業從業人員進修的新型態專科補習學校,於民國六十六年(1977)二月由教育部指定國立成功大學、臺北商專、臺中商專等校附設辦理,簡稱空中商專。屬於二年專科學制,修業三年。
  空中商專之電視教學,由中華電視臺負責製作,並於該臺超高頻(UHF)教育專用頻道夜間時段播出或於該臺極高頻(VHF)頻道清晨播出;廣播教學節目,則由教育廣播電臺與中華電視臺合作製作,並於教育廣播電臺、漢聲廣播電臺、復興廣播電臺等播出;面授教學則採隔週返回學校或教學輔導處上課;函授則以發行函授雙週刊(商專版)及編印教科書為主要輔導方法,由辦...
學位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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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進修」係指一種進修的課程,在修畢規定的學分和完成規定的研究論文後,可獲頒學位,如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等,可用以登記教師資格、晉級加薪或升等。參加學位進修者,可分職前教育和在職進修二種;其中在職進修者,又有帶職帶薪和留職停薪之規定。學位進修所需的時間通常在二年至四年間屬於較正式且長期的進修課程規劃,通常進修資格的取得都要經公開甄選或考試取得。
在職進修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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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教師在職進修教育的重要性日益顯著,世界各主要國家大都採用各種措施鼓勵教師踴躍參加,以提升教師素質。所採用的鼓勵措施包括:(1)換證;(2)限期進修;(3)加薪;(4)補助費用;(5)取得學位或其他資格;(6)休假進修等六項。
  我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獎勵方式,在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四日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中已有明文規定。該法第七條規定: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由辦理進修之機構核發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其經入(轉)學考試及格者,另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授予學位。第八條規定:教師參加與其教學有關知能之進修,修得學分、學位或資格者,可依照〔中小...
  教育部於七十四年(1985)十月四日,以臺(74)參字第四三一○○號函頒布〔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並於八十五年(1996)一月十六日修正,要點如下:
1.在職進修教師須曾經登記、檢定合格現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及特殊學校之專任教師。2.進修研究方式為:進修學分,進修學位或資格,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其他有關進修研究方式。3.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得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實施。4.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由辦理進修之機構核發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其經入(轉)學考試及格者,另依規定發...
美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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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教育制度最顯著的特徵是地方分權,中小學教育多由州政府及地方學區主導,教師的在職進修亦是如此。
  一九八○年代的各項教育改革計畫均指陳有效教師及教學是其中關鍵,因而在職進修的重要性自是不言可喻。近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每個學區花在每一個教師在職進修的費用是每年一千到兩千美元。
  早年的在職進修多以下列方式出現:(1)研習會:提供短期訓練課程,以教導特定教學技術或傳達某類訊息為主;(2)暑期課程:透過經費補助或教師換證制,鼓勵教師利用暑期至大學教育系所修習課程取得證書、學分、甚或取得學位。
  近年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的方式,大體上仍沿襲前制,但更重視其學科知識...
  〔專科以上學校教員應約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係教育部為鼓勵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和進修而訂,於民國五十一年(1962)以臺參文字一七五三七號令頒布。規定凡專科以上學校,經審查合格之教授、副教授,得申請出國講學或研究;審查合格之講師,得申請出國進修。各校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人員,每學系同時不得超過二人,每學院不得同時超過五人。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以一年為原則;而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凡在校連續任教三年以上者,得保留原職並照支薪給一年。
校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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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進修」是相對於校內進修而言,也就是教師參加任教學校之外所提供的進修活動。這類進修是教師在職進修的主體;就我國而言,在辦理方式上可分公辦和私辦兩類。校外公辦部分主要包括:國外學位學分研習、國內學位學分進修、國內短期研習等方式。校外民辦部分是指由民間團體或機構提供的進修活動,主要包括由教師團體辦理及由教育相關學術組織辦理。(參見「我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制度」)
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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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專科學校畢業之小學教師得有進修學士學位之機會,民國六十九年(1980)起三所師大曾辦理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士學位班,修業至少四年。三校亦曾在花蓮、嘉義等數個地點辦理學士學位巡迴班。七十七年(1988)起,九所師範學院開始辦理在職教師學士學位進修班。八十二年(1993)以後三所師大已不再辦理此種進修班,改由師院專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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