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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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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有無限權力,可獨斷獨行的治型態。
職業技術教育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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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職業技術教育策係指根據有關職業技術教育的教育方針、路線、任務,為發展職業技術教育而制定的行動準則。一般用文件的形式頒布,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宏觀的總策,包括改革和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路線、方針、原則、制度、體制、結構和目標方向等全局性的決策;另一類是微觀的具體策,包括學校的教育、教學、招生、畢業生分配安排、教師、經費、校舍、設備設施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一九八○年由國務院批轉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中等教育結構改革的報告〕,要求各級府、各部門都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建議各省、市、自治區建立領導小組,統管中等教育結構改革和職業技術教育,並對各部門如何協調配合...
留學生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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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留學生策係根據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留學生策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歡迎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公派留學人員有義務在學成之後回國服務;所有在外學習的人員,不論其過去的治態度如何,都歡迎他們回來,包括短期回國進行學術交流合作,以及探親、休假;對在國外說過錯話或做過錯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參加了反對中國府的組織、從事過危害公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人員,只要他們退出這些組織,不再從事違反「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反府活動,也都一律歡迎回國工作。(2)對持過期因公普通護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護照的留學人員,可為其辦理護照延期手續或...
農村教育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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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農村教育財,係指縣、鄉兩級教育財的總稱。農村教育財的基本構架是:
  1.教師工資的負擔。公辦教師工資一般由縣財支付,經濟發達的農村,也可由鄉財支付。民辦教師工資除國家補貼部分由縣財負責外,在徵收的農村教育費附加中列支。
  2.學校公用經費的負擔。由省級教育行部門制定生均公用經費定額,由縣級財(經濟發達的農村也可由鄉級財)負責撥款,公用經費不足部分從教育費附加、學雜費、校辦企業收入中彌補。
  3.學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擴建校舍投資,列入縣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所需投資絕大部分通過社會集資、教育費附加籌措,上級府有時也有少量專款補助。<...
偽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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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期間,日本在中國所設偽組織之一,轄江蘇、浙江、安徽三省及南京、上海二市,民國二十七年成立,梁鴻志為行院長,二十九年取消。
釣魚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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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策」是大陸地區為籌措辦學經費由上級府通過少量款項來吸引當地資金策的形象比喻,在國際上稱為「配款」(Matching)辦法。
  「釣魚策」一般採取兩種辦法,一是發動地方自籌資金改善辦學條件,上級府撥出少量款項進行獎勵;二是上級府提供一定的教育專項資金,要求下級府按一定比例多渠道籌措資金配合使用。
  一九八一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間,大陸中央府採用撥出少量資金獎勵的策,吸引地方資金一○六五‧九億元,其中地方各級府財撥款三五七‧四五億元,基本上達到了中小學「一無兩有」的辦學條件(校校無危房,班班有教室,學生人人有課桌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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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現象與事實作科學的研究,所獲致的一套有系統的知識與學問。
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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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一現象或事件的系統性研究與分析,目的在求了解此一現象或事件的權力運作、發展脈絡與因果關係,並對其所可能引發的治相關效應作有效的判斷與預測。
中等法學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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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法學校係指大陸地區培養中等法專門人才的教育機構,是中等技術學校的一種類型。一般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三年左右;部分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二年。由法部門主辦和分工主管。
  中等法學校大多數於一九八○年代開辦。依據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印發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專業目錄],中等法學校法科有公安、司法、民三類共十二個專業,主要為法系統培養中等專門人才。
  一九九二年,大陸地區共有中等法學校一百三十三所,當年招生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六人,畢業二萬零八百七十三人,在校生四萬九千二百二十二人。從一九八一年到一九九二年共培養了十九萬八千個畢業生。
治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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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心理戰的總稱。不同於軍事作戰,主要憑藉文字宣傳或思想灌輸,破壞敵方的團結、和諧,以達成顛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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