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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五年特殊教育法](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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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九七五年〔殘障福利法〕,其第一章之條文(前十條)內容即為特殊教育法,主要在說明身心障礙之兒童、青少年與成人之特殊教育及職業訓練有關之規定。其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及國家、社會的義務。規定國家有提供殘障預防與鑑定之義務;對已造成身心障礙之兒童、青少年與成人有提供醫療、教育、職業訓練與輔導、雇用及最低工資保障;提供運動與休閒活動及社會統合之義務,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達獨立自主之能力。 第二條:為確定政策性活動之條文。如規定衛生部須對出生至二歲之間的特殊嬰幼兒做追蹤報告。 第三條:規定政府應以教育、醫療、社會等方式介入,... |
優秀特殊教育工作者獎勵基金(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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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特殊教育工作者獎勵基金是大陸地區為獎勵優秀特殊教育工作者而設的專項基金。一九八五年由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設立。其目的是為鼓勵特殊教育工作,促進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每年頒獎一次;獎勵對象是:教育部門、民政部門、社會團體以及個人舉辦的各類特殊學校(包括盲、聾、弱智學校(班)及肢體傷殘者職業培訓學校等)、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和其他傷殘兒童教育單位的先進工作者。獎勵名額分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民政部下達;省、市、自治區教育系統和民政系統的評選與審批工作則各由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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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委員會(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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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特殊教育委員會係根據一九七五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之[殘障福利法](Loi d'Orientation en Faveur des Personnes Handicapées)而設立;根據該法第六條之規定:全國各府均須設立一常設機構以處理地方特殊教育有關事務。
特殊教育委員會事實上設於府區之委員會稱府區特殊教育委員會(commition départementale de l'éducation spéciale, CDES)。其主要任務是負責轄區內出生至二十歲,具感覺、身體或心理障礙之嬰幼兒、兒童、青少年的教育問題,使其能參與社會生活。 委員會的成員共有十二位委... |
[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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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於民國七十三年(1984)頒布,為我國實行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依據,其內容共有四章二十五條。第一章「總則」,規定特殊教育之目的、內容、實施的階段、辦理的機構、師資的培育及任用等項;第二章「資賦優異教育」,規定資賦優異的類別、資賦優異學生的獎助、保送升學、縮短修業年限,及辦理學校之聯繫配合等項;第三章「身心障礙教育」,規定身心障礙的類別、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升學、特別待遇及相關機構輔導措施等項;第四章「附則」,規定私立特殊學校的辦理,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及特殊教育諮詢委員的設置等項。在我國特殊教育制度化的過程中,[特殊教育法]的制定,是相當重要的里程碑。
教育... |
兒童特殊教育寄宿學校(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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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特殊教育寄宿學校(cneywckoul-urmcpramn )障礙或缺陷的兒童,如盲、聾、啞、弱智、肢體殘障等設立的普通寄宿學校。學校具有治療與教育的雙重功能,故擁有醫生、心理--神經病理學家、護士、受過專案訓練的教師,以便對有缺陷的兒童進行治療與矯正的同時,進行正常的普通教育與教學,並培養勞動的習慣與技能。學校的教育目標在使學生能獨立生活與學習,進而能參與勞動生產的活動;另一方面,也使學生的家庭與父母得以減輕負擔,以便投入生產行列。
學校的設立,大體是依照普通學校的原則,但在教材教法、生活指導上有其特色;學生必須寄宿在學校裡,接受近於個別化的課程教學。主要的類型有二:... |
特殊教育普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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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普通化係將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合併的主張。過去強調特殊教育是分離於普通教育之外。所以無論經費、人員、經營管理等可以有別於普通教育,因而造成特殊教育逐漸和普通教育越離越遠。這種現象不但發生在一般公立學校,連學術界也明顯感到這種分離。因此,在美國有學者主張應進行「特殊教育普通化」的運動。亦即主張特殊教育應包含在普通教育之內,在大部分障礙學生接受回歸安置下,由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教師共同分擔教學的責任。
這項運動最關切的問題是:如何使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在最有效率的情況下共同運作,使得每個學生皆蒙受其惠。每一個障礙兒童,無論被安排在那一種教育安置下,皆必須為其發展適合其能力及需求... |
幼兒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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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幼兒指六歲以前幼兒,在生理、心理及智能上異於正常兒童,普通學校課程無法滿足其需要,致難以在一般學校中有效學習,需要特別教育方案才適合其狀況。為這些幼兒所提供的特殊教育方案稱之為幼兒特殊教育。
幼兒特殊教育分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大類。依民國七十三年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第十條與第十五條之規定,特殊幼兒包括資賦優異、智能不足,視覺、聽覺、語言障礙,肢體殘障,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多重障礙、學習障礙及其他顯著障礙者等十二類兒童。 幼兒特殊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1.特殊學校:依是否提供寄宿設施而分為住宿制與非住宿制,類似普通學制。此等機構不僅有受過專... |
高等師範院校特殊教育專業(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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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師範院校特殊教育專業指高等師範院校培養特殊教育專門人才的專門領域。業務培養目標是中等特殊教育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和其他特殊教育工作者。修業年限為四年,學生畢業時獲得教育學學士學位。該專業的業務培養要求是:畢業生應掌握馬克斯主義基本原理和有關教育學科的基本理論;具備全面系統地診斷和教育有各種身心障礙的兒童的基本理論,具有比較廣泛的教育學、心理學、語音學、醫學的基礎知識,能獨立從事特殊教育工作,了解國內外本學科的新發展和新成果,具有初步的科研能力;接受特殊教育教師基本素質的培養和基本功能的訓練,勝任中等特殊學校專業課的教學工作;掌握一門外語,能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刊。
開設的主要課... |
特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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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了加強事物的特殊性,採用某種方法,使其效果呈現出不同於一般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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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解毒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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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同的毒性物質與致病機轉所設計研發出來之特定解毒劑組。主要有:(1)有機磷農藥之解毒劑,包括阿托平及膽鹼酯酶復能劑(PAM);(2)氰化物中毒之解毒劑,包括亞硝酸鈉(sodium nitrite)、硫代硫酸鈉(sodium thiosulfate);(3)變性血紅素血症(methemoglobinemia)之解毒劑為甲烯藍(methylene blue);(4)重金屬中毒之解毒劑為螯合劑,如EDTA、DMSA、Penicillamine、BAL等;(5)乙醯氨酚(acetaminophen)之解毒劑為乙醯半胱氨酸(N-acetyleyste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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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