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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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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用語。意謂法定的訴訟程序結束,判決已經確定。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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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資料時因法律上或臨床諮詢需要且當事人同意時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上提出其心理健康上問題時(例:子女監護訴訟時)第三者在諮商現場時當事人未滿十八歲,監護人有權知道時機構或制度上的資料分享為治療部分時在刑事系統中必須分享資料時當事人透漏資料是為達成其犯罪詐欺行為時諮商員有理由懷疑兒童有受虐嫌疑時有舉發之責 輔導的相關理論心理分析學派輔導理論人本主義學派輔導理論格式塔學派輔導理論 輔導互動模式理情模式 / 理情行為治療(REBT)U型模式自尊模式
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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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時,得通緝之。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處所,則應拘提,不得通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被通緝的人,稱為「通緝犯」。
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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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打其他部位,而且不能留下傷痕。小學生每次不能超過5下,初中、高中生每次不能超過10下。隨著社會訴訟盛行和人權擁護派的勢力擴大及少子化,孩子生少伴隨著保護加多,對體罰抗議、告訴・告發的父母増加了。近年學生常用手機的照相機能在體罰現場偷拍,做抗議時的材料,有些學校會沒收學生的手機。 日本日本明治維新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小學校令》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制定的《國民學校令》同樣維持一貫禁止體罰的立場。教育法令禁止體罰的日本,長期存在教師對男學生的體罰:打頭:用教鞭、教科書、教材道具、手掌等...打學生的頭。罰站:外面、教...
權利救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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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請求權目錄1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原由2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範圍3 參考書目4 關鍵字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原由依據我國憲法第16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假若我國憲法第2章所揭示之各式人民享有之基本權受到來自於人民或政府機關之不法侵害,則藉由權利救濟請求權來賦予受害人民有司法或行政上之受益權,使人民之權利可透過行政上或司法上的救濟制度來確實保障,此符合所謂「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註1)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範圍一、司法上的受益權司法上的受益權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
利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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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傳媒:透過大眾傳媒的宣導、傳播作用,將有利於團體利益的主張,以公開宣導方式,爭取民意。5. 訴訟:當利益團體與政府部門間的遊說活動無法達成其目的時,利益團體則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為另一種的影響決策方式。6. 示威:一般來說,示威遊行較易獲得社會大眾與媒體的注意,製造社會話題。7. 罷工:以拒絕行動來作為爭取權益的方式。8. 暴力:暴動通常是不得已的選擇,是較為激烈的手段,亦可能為利益團體爭取決策影響力的最後手段。利益團體追求的利益有屬於私利...
傷天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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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者。或言五十里外有楊谷,遣騎詣訊,果得之。 〔注解〕 (1) 快意:稱心如意。 (2) 訟:訴訟。 (3) 詣:音|ˋ,前往。 (4) 宰:地方行政長官。此處指縣令。 (5) 廣文:明清時對教授、教官的別稱。 (6) 阿:音ㄜ,偏袒。 (7) 廉:考察。 (8) 齷齪:音ㄨㄛˋ ㄔㄨㄛˋ,汙穢腐敗。 (9) 吮人癰痔:替人吸吮濃瘡,比喻逢迎巴結權貴。吮,音ㄕㄨㄣˇ。癰,音ㄩㄥ。痔,音ㄓˋ。
五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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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理訴訟的五種方法。即辭、色、氣、耳、目。《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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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指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調解庭或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種訴訟以外的解決方案。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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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對不合訴訟程序及缺乏法定要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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