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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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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謀議。《後漢書.卷四○.班彪傳下》:「以固為中護軍,與參議。」《宋史.卷一二.仁宗本紀四》:「乙亥,詔武臣知州軍,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專決。」
2.職官名。元朝中書省、明朝布政使司和通政使司、清朝各部及民初高級軍事機關都設參議。
3.今總統府、行政院、臺灣省政府等都設參議,多為遷調資深人員或位置閒散人才而設,備諮詢、顧問之用,有時亦襄助處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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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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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稱為「假決議」,並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第二次所召集之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普通決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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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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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戰國互相商議恢復和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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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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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代表組成的參政機關。可行使立法權。在內閣制國家中,且負有監督政府的權力。也作「國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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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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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論析事理極為生動而幽默。明.朱國楨《湧潼小品.卷二九.劉羅陶仙遊》:「貴鄉羅近溪健甚,前來就余潭。昨又來,皆竟日,議論風生,勝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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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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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規諫論議。如:「若君上有過,忠直之臣必犯顏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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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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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量、討論而加以評斷。《後漢書.卷八五.東夷傳.高句驪傳》:「無牢獄,有罪,諸加評議便殺之,沒入妻子為奴婢。」《魏書.卷六○.程駿傳》:「詔百僚評議,群臣咸以為宜依舊事,駿獨以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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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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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獨任制」之相對概念。法院審判案件,如由三名(或五名)法官共同行使裁判權者,即為合議制。除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簡易訴訟程序、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採行獨任制審判以外,其他審判程序均是以採行合議制審判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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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談巷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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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巷中人們的議論、傳言。其易以訛傳訛,故可信度不高。也作「街談巷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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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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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育會議的召開,旨在結合國內外專家學者的智慧,以及實際從事教育工作者的經驗,群策群力,共同檢討國家教育政策與措施,策訂國家教育發展方向與方案。我國歷年來政府召開的全國教育會議,先後已有七次;每次各有其不同的時代背景與任務;簡述如次:
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於民國十七年(1928)五月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在南京召開,出席人員共計七十八人,由當時的大學院長蔡元培主持。其時國民政府奠都南京不久,全國初告統一,有關教育的發展,亟需釐訂正確方向,俾有所遵循。此次會議乃以「三民主義的實施、教育行政的統一、學術系統的整理、教育經費的保障、教育效率的增進」為主題,確立了中華民國的教育宗旨應以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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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