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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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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論證。如:「這件事需要慎重的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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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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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實的言詞。如:「檢察官根據證人的證詞將歹徒以搶奪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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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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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理論證的過程中,以待證的結論作為其證明所依據的理由的論證方法。也稱為「丐辭」、「乞求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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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排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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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排放許可證是一具經濟誘因的污染防冶制度,管制機關先決定一個環境品質目標,然後決定為達成該環境品質目標,可以容許排放的污染物總量,作為許可證的總供給量,排放許可證可在公開市場交易,購買對象不限放污染排放者,故環境保護者亦可購買以達到較高的環境品質水準。可轉讓排放許可證制度具有數量管制的優點,即目標達成之不確定性較低,同時兼具經濟誘因的效率性,即可以最低的社會成本達到目標,且因不需要設定及執行個別排放標準,可以節省一部份的行政成本,但仍無法避免利益團體的政治壓力與資訊不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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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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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案件或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對於有關案情的重要事項作虛偽的供述,並且已經完成具結程序以擔保所陳述之內容均屬真實者;偽證罪最重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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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檢證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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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檢證性原則是邏輯實徵論最具代表性的概念,其要旨為:一切有意義的命題不是分析的便是綜合的。分析命題因其邏輯形式而為真(恆真句 tautology sentence)或假(矛盾句 contradictory sentence);綜合命題則由經驗事實判斷真假。因此,可檢證性原則成為區分命題是否有意義的標準,也是區分科學與形上學的依據。
檢證原則的概念可溯及休姆(D. Hume)、約翰.彌爾(J.S. Mill)與馬赫(E. Mach)的經驗論。而最早提出此原則者是魏斯曼(Friedrich Waismann),他指出命題的意義即為其檢證方法。艾爾(A.J. Ayer)等邏輯實徵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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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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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思想方法。創於黑格爾,為客觀精神發展之過程,有正、反、合之程序,以見事物之變動性、關連性、矛盾性者。至馬克斯及恩格斯,則將之倒轉而視為一切自然物質變化之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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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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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證明事實而互相比對言詞。《三國演義》第二三回:「操恐打死,無可對證,令獄卒揪去靜處,權且將息。」《紅樓夢》第八一回:「這老貨已經問了罪,決不好叫他來對證。」
2.證據。《紅樓夢》第六九回:「如此沒有對證,只好由他去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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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
貓頭鷹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