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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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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正。《三國志.卷三三.蜀書.後主禪傳》:「公恢崇德度,深秉大正,不憚屈身委質,以愛民全國為貴。」
大正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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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正藏〕全稱〔大正新脩大藏經〕,為日本大正十一年至昭和九年(1922~1934),由高楠順次郎、渡邊海旭、小野玄妙等佛教學者成立之東京大正一切經刊行會(後稱大藏出版株式會社)編緝出版。
  此藏共一百冊,正編五十五冊、續編三十冊及別卷十五冊。正編以經律論為主,輔以我國撰述,兼及韓國歷代大德之作,計二一八四部;續編以日本撰述為主,末卷為敦煌本逸、疑偽書,計七三六部;別卷包括圖像十二冊,法寶總目錄三冊。共收佛書三四九三部、一三五二○卷。
  此藏之校刊,經律論及我國撰述部分,主要以東京增上寺所藏之高麗本海印寺版為底本,對校同寺所藏宋(思溪)、元(大普寧寺)、明(方冊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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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偏斜的。如:「正午」、「正中」、「公正無私」。
合規矩的、合常理的。如:「端正」、「正經」、「正路」、「正道」。
恰巧、剛好。如:「正好」、「正巧」、「正值」、「正中下懷」。
表動作在進行中。如:「他正在讀書。」、「外面正下著傾盆大雨。」
修改錯誤。如:「改正」、「訂正」、「糾正」。
純而不雜的。如:「純正」、「正紅色」。
肯定的。與「反」相對。如:「正面」、「正方」。
與「負」相對。如:「正數」、「正電」。
原本的、正式的。如:「正本」、「正職」、「言歸正傳」。
正月:農曆的第一個月。如:「正月初一寺廟裡擠滿了進香祈福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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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小」相對。如:「大樹」、「大河」、「眼睛大」、「力氣大」、「雷聲大,雨點小。」
最年長、排行第一。如:「大伯」、「大姨」、「大哥」、「大姊」。
重要的、偉大的。如:「大志向」、「要做大事,不要做大官。」
表示尊敬之意。如:「久仰大名」、「拜讀大作」。
指時間上更前或更後,有強調的意味。如:「大前天」、「大後天」。
表示程度之深。如:「大紅大紫」、「大吃一驚」、「大快人心」、「天色大亮」、「大失所望」、「大逆不道」。
差不多。如:「大約」、「大略」、「大概」、「大體而言」。
大夫:醫生。如:「住院大夫」、「主治大夫」。
大王:A>古代對君王或諸侯的尊稱。B>俗稱盜匪的首領。如:「山大王」。
暴殄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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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經.武成》(武)王若曰:「嗚乎!群后!……我文考文王,克成厥勳,誕膺天命,以撫方夏。大邦畏其力,小邦懷其德。惟九年,大統未集,予小子其承厥志,底商之罪,告于皇天后土,所過名山大川,曰:『惟有道曾孫周王發1>,將有大正2>于商3>。今商王受4>無道,暴殄天物5>,害虐烝6>民,為天下逋逃7>主,萃淵藪8>。予小子既獲仁人,敢祇承上帝,以遏亂略。……』」 〔注解〕 (1) 周王發:指周武王。姓姬名發,文王之子,生卒年不詳。因商紂暴虐無道,乃率領諸侯伐商,大戰於牧野,敗紂而代有天下,都鎬京。在位十九年崩,諡曰武。 (2) 正:通「征」,討伐。 (3) 商:商朝。約當西元前十六世紀至前十一世...
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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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的犯罪,得易科處以笞刑。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打屁股。限打16歳以上60歳以下的男性朝鮮人。刑前和執行中都要醫師會診,確認身體狀況。每次不能超過30下。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英國各殖民地、前殖民地的笞刑也是)。 台灣中華民國白色恐怖年代裡,台灣的監所曾用打屁股處罰違規的犯人。人類學家張光直在回憶錄《蕃薯人的故事...
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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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容衣服破舊、不挺。《金瓶梅》第七八回:「家中舊時有幾件衣服兒,都倒塌了。大正月出門入戶,不穿件好衣服,惹的人家笑話。」
成功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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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 簡稱CKSH),簡稱' CGSH,前身是台灣日治時期根據成立時間而定的臺北州立臺北第二中學校。大正11年(1922年)5月8日以地方人士之倡議,設校於萬華的艋舺清水祖師廟(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大正14年(1925年)於臺北市中正區創建校舍,翌年夏落成遷入啟用,並訂5月17日鄭成功登陸臺灣之日為校慶。 1946年改名為臺灣省立臺北成功中學。因校址在濟南路,成功校友及學生習慣稱成功高中為「濟城」,並以「濟城墨客」或「濟城才子」自居,為大台北地區...
耿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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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直。[例]耿介之士
苗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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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概述1.1 羅福星案1.2 南投事件1.3 關帝廟事件1.4 東勢角事件1.5 大湖事件2 參考書目 概述明治45年至大正2年(1912~1913)間,日本殖民政府在台灣各地偵破數起抗日陰謀(企圖抗日而未遂),由於這些事件在性質與時間上接近,且破獲後一併於苗栗審理,因此合稱為「苗栗事件」。苗栗事件以在台組織革命黨的羅福星為主,同時尚有陳阿榮的南投事件、張火爐的大湖事件、李阿齊的關帝廟事件、賴來的東勢角事件,總計1211人被捕,其中221人死刑、285人有期徒刑,4人受行政處份。(註1) 羅福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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