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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指導要領〕(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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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學習指導要領〕,相當於我國的課程標準,是文部大臣以文部省公告的方式公布學校課程基準。其種類分為小學校、中學校、高等學校、盲校、聾校及養護學校等六類。就盲、聾、養護學校而言,又分為小學、中學及高中各個階段;而養護學校,則再區分為精神薄弱者,肢體殘障者及病弱者之課程標準。
  〔學習指導要領〕的法源依據,係〔學校教育法〕及〔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惟法律所規定的僅是基本事項,有關課程基礎事項,則規定在〔學習指導要領〕之中。以小學的課程為例,前者規定課程的編成、上課時數、課程編成的特例、修讀困難各學科的學習指導、課程修完和畢業的認定、畢業證書的授予等;而〔學習指導要領〕則規定學科...
紙芝居(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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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紙芝居」乃日本在明治年間盛行的紙娃娃木偶戲。在「紙芝居」盛行前的江戶時代末期,幻燈片和放映機由荷蘭傳入日本,當時將連續的動作描繪在幻燈片,利用數臺放映機,一人操作一臺,配合數人的臺詞說明,放映在長布幕上的表演會,極為盛行,在當時的江戶(東京)稱之為「描寫畫」,而在大阪則稱為「錦影畫」,以說書場或遊船的客人為對象而表演。直到一八九七年左右,收入少又費人手的「描寫畫」表演會沒落,促使業者轉以線操作的木偶戲為主流,因而描繪幻燈片的師傅失業。相傳當時有位姓名不詳的描繪師將幻燈片的人物故事畫面,描繪在小圓紙扇的兩面上,利用這些小圓扇取代幻燈片,並由一人單獨變聲出各人物的不同臺詞來表演。而看了說書場...
〔文化財保護法〕(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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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文中的「文化財」乃是指人類在文化上、生活上,具有高度價值之各種事物及現象。日本為保存並有效運用文化財,促進國民文化之提升,訂有〔文化財保護法〕。該法係統合了一九二九年公布之〔國寶保存法〕、一九三三年公布之〔重要美術品保存法〕以及一九一九年公布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等法律,於一九五○年制定而成。以文化廳為主管行政機關。
  該法之綜合訂定具有下列幾點特徵及意義,(1)除了昔日之建築、美術工藝品、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外,擴大其保護對象至新的民俗文化財、埋藏文化財和無形文化財,並予以綜合整理之;(2)設置統一推行之專門行政機構文化財保護委員會;(3)採取二階段區分指定制定,如...
〔教育基本法〕(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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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教育基本法〕為教育法律之一,為教育之根本大法;基於日本憲法之精神,明示日本之教育目的及基本方針與政策,可謂日本的教育憲章。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日本於一九四六年公布憲法,確立民主政治制度,揚棄過去的軍國主義及神道精神。為使教育能配合民主憲政的實施,日本政府乃於次年(1947)制頒〔教育基本法〕,依憲法之精神,明示教育的目的與方針,以取代一八九○年以來日本國家主義教育之唯一依據的〔教育敕語〕,而成為民主教育的憲章。〔教育基本法〕除前文及附則外,全文共計有十一條條文,分別就下列事項加以規定:教育目的、教育方針、教育機會均等、義務教育、男女共學、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政治教...
武道(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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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道是與文道相對的概念;在中國古代的書籍中,已有「文武二道」的名詞,也有「忠孝兩全,文武兩道」的用語,於此我們可隱約了解武道有別於文道。而武道的意義,在日本的中世和近代期,更被加入倫理觀念,使之具備特殊意義。
  在日本江戶時期,有一名叫大道寺友山的人寫了一本[武道初心集],這可能是第一次使用武道名稱的書。其後,武道這名詞之使用,幾乎和「武士道」是同義語,而武道也就成為代表武士階級日常生活的行動規範,以及約束他們對生死態度的準繩。
  明治政府以後,因為走向歐化政策,有一段時間對本土武術較為忽視。但經過日本的西南戰爭和中日戰爭等兩大戰後,對劍術和柔道的軍事效用重新給予評...
教頭(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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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日本的〔學校教育法〕,國、公、私立的中小學,原則上均應設置教頭的職位,以輔助校長執行校務工作;惟在有些地方的學校也將之稱為副校長。因為沒有名稱上的限制,所以使用教頭以外的名稱也可以。一般學校在教頭下另有教務主任,但沒有像我國設有訓導主任和總務主任之職位。
  教頭的主要工作職掌,載於〔學校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說明教頭有「校長輔佐權」和「校務處理權」,另在非常態時,即校長因故無法負責時,則由教頭代理,亦即擁有職務的「代理權」。因此日本各級學校組織大致是校長─教頭─主任─教職員的關係。
  教頭的升任採取考選方式,而公立學校的任用權在於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的教育長。...
[學校教育法](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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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學校教育法〕,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推展學校教育而訂定之綜合性最基本法律,於昭和二十二年(1947)三月三十一日與〔教育基本法〕同時制定公布。
  戰前日本,有關學校教育之法律,係依學校種類分別規定,如:〔國民學校令〕、〔中等學校令〕、〔高等學校令〕、〔師範教育令〕、〔大學令〕、〔幼稚園令〕等,均以天皇敕令或行政機關命令公布。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接受美國教育使節團(The U.S. Education Mission to Japan)及日本教育刷新委員會之建議,將各階段學校有關的法令合而為一,訂定〔學校教育法〕,成為一種綜合性的法律。制定〔學校教育法〕時,由於只...
文部省(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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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文部省為最高教育行政機關。日本的行政制度依據〔文部省設置法〕及地方教育行政組織及營運之法律規定分為中央、都道府縣及市村町三級制。在中央設置文部省,都道府縣及市村町則設置教育委員會。文部省負振興與普及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學術及文化之任務,是沿襲二次世界大戰前之舊制,而教育委員會則於戰後仿自美國地方教育行政之教育董事會。
  文部省隸屬於內閣,最高首長為文部大臣,下設政務次官及常務次官各一人。省內除大臣官房以外,另為掌管全國之教育事務,分為生涯學習局、初等中等教育局、教育助成局、學術國際局、高等教育局及體育局等六局,並在大臣官房及高等教育局內分別設置文教設施部及私學部;此外,並另...
〔幼稚園教育要領〕(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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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學校教育在小學至高中階段,以學習指導要領做為課程編制的基本準則,而在幼稚園階段,即是以〔幼稚園教育要領〕做為幼稚教育的基準,而沒有頒布幼稚園之學習指導要領。
  日本文部省在昭和二十三年(1948)時,曾刊行〔保育要領〕做為幼稚教育的基準,但這基準並不具拘束力,只是做為保育內容和方法的指導參考書而已。其後,因小中學校已頒布具拘束力的學習指導要領,因此對幼稚園也希望有明確的標準,乃於昭和三十一年(1956)頒布〔幼稚園教育要領〕。
  其後,日本為因應不同的時代需要以及兒童學習環境的變化,於一九六四年修訂後,至平成元年(1989)三月再公布現行的教育要領,規定自一九九...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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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塾」在日本是指以小、中學生為對象的一種校外私立補習教育機構。並且通常是指以國語、算術等學校課業的指導為主的「學習塾」。而一般以珠算、音樂、運動等技能訓練為主的補習機構則稱為「○○教室」。依一九八五年文部省調查,學童校外學習活動的實態調查報告顯示,全國的「塾」總數約有三萬六千所,小學生約占百分之十六.五,中學生百分之四四.五,合計平均有百分之二六.三的學童參加了「塾」的補習教學,而且比例年年升高。又依一九八六年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關於教育產業的調查:以「塾」產業為中心」報告,指出由於大企業的參與、企業化的經營,使「塾」業市場規模高達日幣八千七百億,真可說是「亂塾時代」。至於造成亂塾時代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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