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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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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發給學生修業期滿,准予畢業的證書。如:「畢業證書只是形式上的證明,最重要的還是要看本身的能力。」也稱為「畢業文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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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做的事。如:「職業」、「事業」、「農業」、「就業」。
學習的內容或過程。如:「修業」、「結業」、「畢業」。
從事。如:「業農」、「業商」。
財產。如:「產業」、「祖業」、「家業」。
已經。如:「業已」。
佛教用語。指人的一切行為、思想、言語等。包括善惡兩面。如:「善業」、「惡業」、「業障」。
業業:小心謹慎的樣子。如:「兢兢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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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結束。如:「完畢」、「畢業」、「一槍畢命」、「今日事,今日畢。」
全部、完全。如:「畢生」、「畢散其財」、「原形畢露」、「群賢畢至」。
畢竟:終究、到底。如:「再怎麼說,他畢竟是我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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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冊的著作。如:「書本」、「書籍」、「圖書」、「教科書」、「線裝書」、「百科全書」。
信。如:「家書」、「書信」。
文件。如:「證明書」、「申請書」。
寫。如:「書寫」、「振筆疾書」。
字體。如:「楷書」、「草書」、「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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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定事實。如:「證明」、「證實」、「推證」、「論證」。
憑據。如:「人證」、「證據」、「停車證」、「借書證」、「足以為證」。
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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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係指在校學生按規定修畢應修科目學分,經審查各項成績合格或學力試驗通過而完成階段性學業之意。當學生修業期滿獲准畢業時,通常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學業,學力亦符合學校要求。
  我國自建立新式學校制度以來,教育部或主管機關對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畢業事宜即有明文規定,茲就畢業年限、應修科目學分、畢業證書發放等事項說明如下:
  我國學制的建立,始於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頒布之〔欽定學堂章程〕,該章程對於各級各類學校之畢(修)業年限已有明確規定。民國十一年(1922)「六三三四」新學制公布,當時各校畢業年限曾作較大的調整,以後則變動不大。就現況...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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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憑據的文件。如:「畢業證書」、「結婚證書」。
檢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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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試申請人,就其所繳學經歷證件,審查其所具專門學識經驗及執業能力。[例]應考者報考時,請附畢業證書以備檢覈。
文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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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舊時官吏赴任所持的憑證。《三國演義》第二七回:「既無文憑,待我差人稟過丞相,方可放行。」
2.學校給學生學歷證明的文書。《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六:「尋著了那個學吏,拏出吏部急字號文憑與他看了。」
高中學年學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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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年學分制(Senior High School Semester Credit System)教育部自民國83年開始試辦高級中學「學年學分制」,88年修改「高級中學法」,規定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後,學校得發給畢業證書。高中學年學分制全面實施。其目標在改善學時制及留級制的缺失,避免因部分科目不及格,致所有科目一併都得重修。另外,學分制的精神是讓學習成就低者得以學得少、學得慢,以更多時間學習,強化學習效果。且學年學分制能適應學生的個別差異,促進高中課程以選修替代分組的精神得以實現。並能鼓勵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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