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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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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不減。《文選.揚雄.長楊賦》:「士有不談王道者,則樵夫笑之意者以為事罔隆而不殺,物靡盛而不虧。」《醉醒石》第三回:「湯家父母聽得這話,喜歡不殺道:『如此聽憑馮親家那邊,擇個日子便了。』」
不豐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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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出《禮記.禮器》:「禮不同,不豐不殺,此之謂也。」不過於奢侈,也不太過節省。後比喻不增不減。如:「這筆預算照原案通過,不豐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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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有不是、未、非等義。如:「不能」、「不法」、「不久」、「不容易」、「不好吃」、「拿不動」。
用於句末,表示疑問的語氣。如:「你明天陪我去不?」
用來加強語氣,往往與「好」字連用。如:「這場戲好不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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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器械使人致傷或死亡。如:「殺人」、「殺傷」、「殺生」、「殺身成仁」、「殺人不眨眼」。
戰鬥。如:「殺出重圍」、「殺進城裡」。
敗壞。如:「殺風景」。
削減、壓低。如:「殺價」。
極度,到了極點。如:「煞」。如:「氣殺人」、「笑殺人」。
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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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絕書.卷一五.越絕篇敘外傳記十九》1>問曰:「子胥伐楚宮,射其子,不殺,何也?」「弗及耳。楚世子奔逃雲夢之山。子胥2>兵笞3>卒主4>之墓,昭王5>遣大夫6>申包胥7>入秦8>請救。于斧漁子9>進諫子胥,子胥適10>會秦救至,因引兵還11>。越12>見其榮於無道之楚13>,興兵伐吳14>。子胥以不得已,迎之就李15>。」問曰:「笞墓何名乎?」「子之復仇,臣之討賊,至誠感天,矯枉過直。乳狗哺虎,不計禍福。大道不誅,誅首惡。子胥笞墓不究也。」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漢書.卷一四.諸侯王表》。 (2) 子胥:伍員(?∼西元前664),字子胥,春秋楚人。與父兄俱仕楚,楚平王聽信讒言,...
曾參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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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怨也。昔者曾子1>處費,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參殺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殺人!』織自若2>。有頃3>焉,人又曰:『曾參殺人!』其母尚織自若也。頃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參殺人!』其母懼,投杼4>踰牆5>而走。夫以曾參之賢,與母之信也,而三人疑之,則慈母不能信也。今臣之賢不及曾子,而王之信臣又未若曾子之母也,疑臣者不適三人,臣恐王為臣之投杼也。」王曰:「寡人不聽也,請與子盟。」於是與之盟於息壤。 〔注解〕 (1) 曾子:曾參(西元前505∼前436),字子輿,春秋時魯國南武城(今山東省費ㄅ|ˋ縣西南)人。曾點之子,為孔子弟子。性至孝,相傳《大學》為其所述,又作《孝經...
出言不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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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話傲慢無禮。《三國演義》第二三回:「此人出言不遜,何不殺之?」《喻世明言.卷三一.鬧陰司司馬貌斷獄》:「八歲縱筆成文,本郡舉他神童,起送至京。因出言不遜,沖突了試官,打落下去。」也作「出言無狀」。
雷厲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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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宋.曾鞏〈亳州謝到任表〉:「運獨斷之明,則天清水止;昭不殺之武,則雷厲風行。」
東窗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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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檜是宋高宗時的丞相,卻與金人私通,力主和議,企圖賣國求榮。但是宋朝的名將岳飛屢敗金兵,破壞了秦檜的奸計,於是秦檜一日之內連發十二道金牌,召回岳飛,等到岳飛回到京師,便將他下於獄中。秦檜想要殺掉岳飛,但是害怕朝廷社會的輿論,如果不殺掉岳飛,又怕岳飛阻撓和議,破壞自己和金人的協議。為此,秦檜坐在家中的東窗下,苦惱不已。他的妻子王氏知道了,就對秦檜說︰「擒虎易,放虎難。」意思是要秦檜把握機會,除去岳飛。秦檜被妻子的話打動,當晚便將岳飛處死。後來秦檜遊覽西湖,在船上看到岳飛的冤魂向他索命而死。不久之後,其子秦熺也死了。王氏請道士超度兩人。道士在地府見到秦熺戴著鐵枷,又在酆都看到秦檜和另一位陷害岳飛的...
約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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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解 約:約定。法:法令,法規。章:條目。=二.=釋義 訂立法規,跟老百姓相互約定必須遵守。後來泛指訂立共同遵守的條款。=三.=語源 《史記‧高祖本紀》:秦末,劉邦攻下秦的都城咸陽,秦王子嬰投降,有的將領主張殺掉子嬰。劉邦重視民心,因此不殺子嬰,更把軍隊撤出城外,駐軍灞上。為了收買人心,劉邦又與當地父老約定三條法令,包括殺人的處以死刑,傷人和搶劫偷竊的,則依照犯罪的輕重而判刑。這樣,百姓更加擁護劉邦,希望他能稱王。=四.=例子 一開始我就跟他們約法三章了,他們不會出爾反爾吧?=五.=故事秦朝暴虐,才幾十年時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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