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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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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範。《後漢書.卷五四.楊震列傳》:「師範之功,昭于內外。」《北史.卷四一.列傳.楊播》:「恭德慎行,為世師範。」
2.教師。《西遊記》第七七回:「保護唐僧,拜為師範。」《金瓶梅》第七一回:「原來家中教了十二名吹打的小廝,兩個師範領著上來磕頭。」
3.仿效、學習。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通變》:「今才穎之士,刻意學文,多略漢篇,師範宋集。」
4.師範學校的簡稱。參見「師範學校」條。
師範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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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光復後與政府播遷來臺之初,培育國民學校師資之機構,仍延用大陸時期〔師範學校法〕及〔師範學校規程〕之規定,由改制後的九所師範學校負責。民國四十九年(1960),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遵照教育部所頒〔提高國民學校師資素質實施方案〕之規定,先將省立臺中師範學校改制為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招收高中畢業生,施以二年職前教育及一年實習教育,畢業後分發國民學校任教,是為師範專科學校之濫觴。
  但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的試辦效果不佳,乃於民國五十一年二月召開之第四次全國教育會議中,與會者乃一致提議應改制為五年制師範專科學校,並招收初中畢業生,施以五年之教育專業訓練。於是各師範學校乃從民國五十二學年度起...
師範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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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師範學院是指獨立設置,專責師資培育,在教育制度與法律地位上相當於大學的機構。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將原「臺北高等學校」改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專事培育中學師資。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在民國四十三年(1954)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民國四十四年增設臺灣省立高雄女子師範學校,五十六年改制為臺灣省立高雄師範學院,招收高級中學畢業生,修業四年,另加實習一年後分發擔任中等學校教師。迨至民國七十八年國立高雄師範學院與彰化教育學院同時改制為師範大學之後,培育中學師資的師範學院即不復存在。目前我國師範學院是專責初等教育師資培育之機構,其前身為師範專科學校。
  為提升國民小學教師素質迎頭趕上...
〔奏定女子師範學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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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定女子師範學堂章程〕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一月二十四日為規範當時女學堂而由學部所公布。其制定原則為:「東西各國成法有合乎中國禮俗、裨於教育實際者,則仿之;其於禮俗實不相宜者則罷之;不能遽行者,則姑緩之。」
  〔奏定女子師範學堂章程〕共分六章三十八節:
  第一章〔立學總義章〕:規定女子師範學堂以養成女子小學堂教習並講習保育幼兒方法,期於裨補家計,有益家庭教育為宗旨。
  第二章〔學科程度章〕:規定女子師範學堂修業年限四年,課程為修身、教育、國文、歷史、地理、算學、格致、圖畫、家事、裁縫、手藝、音樂、體操等十三科,其中音樂一科若有學習困難之學生則可不學...
能力本位師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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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本位師範教育或稱表現本位師範教育(Performance-Based Teacher Education, PBTE)。其概念源自「能力本位教育」,是美國一九六○年代極為盛行的教育改革運動,最初運用在職業教育與職業訓練,後來也應用於師範教育、教師實習與在職進修等其他領域之中。
  能力本位教育首重教育目標的具體化分析,其次強調教學或訓練過程的管制,師生必須以原定目標為依歸,不斷地在教學過程中進行評鑑與調整,以檢視是否達成原先設定的目標,最後再藉總結性評量檢測學習的結果能否符合標準(達到教學的目標)。所以能力本位教育具有目標導向、重視行為與技能的實際表現、以培養學生擁有精熟的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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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師範學院在日制時原名為臺灣總督府屏東師範學校,臺灣光復後改為屏東師範學校,民國五十年改為師範
  該校共有校長室、祕書室、總務處、教務處、學生實習輔導室等行政單位及一所附屬實驗小學。根據八十二學年的統計資料,全校教師共一百七十四人,學生三千四百二十人。該校館藏圖書總計十八萬冊,其中中文十三萬零三百九十三冊,西文一萬四千四百一十冊;期刊一千零四十四種,包括中文期刊六百二十五種及英文期刊四百一十九種,中文學報一百九十四種。該校在民國八十二年時設有初等教育學系、語文教育學系、社會科教育學系、數理教育學系、美勞教育學系、幼兒教育學系、音樂教育學系、體育學系等八個學系及進修部和附設二年...
師範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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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近代教育史上,曾經兩度公布〔師範學校規程〕:第一次為民國元年(1912)十二月,第二次係二十二年(1933)三月。民國元年十二月公布的〔師範學校規程〕,五年一月曾加修訂;計分八章八十八條。第一章〔教養學生要旨〕,規定須培養師範生謹於攝主、勤於體育、富於美感、勇於德行、愛國家、尊法憲、獨立、博愛、趨重實際、具高尚志趣、悟施教育之方、有自動能力。第二章〔預科和本科〕,規定師範學校設預科與本科;其中本科分第一部與第二部。本科第一部修業年限四年,招收預科畢業或年十五歲以上具有同等學力者;第二部修業年限一年,招收中學畢業或年十七歲以上並具有同等學力者。以上本科第一部與第二部的學習科目,均詳列舉...
師範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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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範教育法〕於民國六十八年(1979)十一月制定公布;係承繼民國二十一年(1932)國民政府新頒布之〔師範學校法〕加以修訂、充實而制定者。該法立法背景,乃政府鑑於原有之〔師範學校法〕施行多年,一方面條文內容已無法適應社會變遷之需要,一方面其範圍及效力亦只就師範學校有關事宜加以規定,而未能及於整體師範教育政策之制定及師範教育發展取向與策略之擘畫,因此為了建立我國師範教育之完整體系,規範師範教育之辦理方針,釐定師範教育之發展策略,以利我國師範教育之實施,教育部遂重新研議修正後送立法院通過,由總統制定公布〔師範教育法〕。
  〔師範教育法〕計有條文二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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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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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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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以培養中小學師資為目的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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