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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育兒童的決定〕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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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關於保育兒童的決定〕是抗日戰爭時期中國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兒童保育問題的文件。民國二十九年(1940)十二月由當時的邊區政府民政廳頒發,三十年(1941)一月予以修正。文件中提出:建立管理(保育行政)組織,即在邊區民政廳設保育科,在各縣市政府的第一科添設保育科員一名,專門負責孕產婦及兒童的調查、登記和保護等工作;舉辦保育人員培訓班。並詳細規定了產婦與嬰兒的待遇、衛生教育以及托兒所的保育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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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關於保育兒童的決定〕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