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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律郎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Hsieh Lü Lang
作者: 劉鳳學
日期: 2004年11月
出處: 舞蹈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職稱。古代太常寺下設有協律郎之官職,掌管考定律呂、樂隊之指揮。並擔任樂人學課監試,如同今日樂團總監兼指揮。此職始設於漢朝(西元前206∼西元220),該時稱謂協律都尉。首任者為李延年。魏(西元220∼西元265)時,由杜夔擔任此職。晉朝(西元265∼西元420)改稱協律郎校尉。後魏(西元386∼西元557)設有協律郎及協律中郎。北齊(西元550∼西元577)及隋朝(西元581∼西元618)時代,設協律郎二人。唐朝(西元618∼西元907)承襲此制。此後歷代均設有協律郎之職。至清朝(1644∼1911)時,協律郎已增至五名之多,均屬太常寺管轄。
參照:
《史記.卷四十九、卷一百二十五》、《隋書.卷二十二》、《晉書.卷二十四》、《清史稿.職官志》。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協律郎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