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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歷可考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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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lì lì kě kǎo |
解釋:
可以清清楚楚地找到依據所在。《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八:「卜子夏為修文郎,郭璞為水仙伯,陶弘景為蓬萊都水監,李長吉召撰〈白玉樓記〉,皆歷歷可考,不能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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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歷歷可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