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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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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後學對先進的謙稱。清.錢大昕《恆言錄.卷三.親屬稱謂類.友生晚生》:「其紙尾署名……有云臨川晚學生邾堅肅呈。」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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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是我國為規範中等以上各種學校,組織學生自治會所公布的第一個完整具體的辦法;於民國十九年(1930)一月二十三日中央第六十七次常務會議根據〔學生團體組織原則〕通過,並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施行。
  重要內容計有二十二條規定,其重點如下。
  1.目的:根據三民主義之精神,作成學生在學校以內之自治生活,並促進其智育、德育、體育、群育之發展為目的。
  2.限制:各學校學生自治會之名稱,須冠以各該學校之校名,並不得干涉學校行政。
  3.會議
  (1)全體會員大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經幹事會或代表會之決議或會員...
  〔教育部國外留學生獎助金辦法〕係教育部為獎勵國外留學生研究高深學術,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六月制定頒發,計分六條;除說明該獎助金之設置,以在英、美兩國為限,在英國設二十名,在美國設四十名,每名每年美金五百元外,並規定申請獎助金須具備之條件:(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育部留學證書赴英、美留學者;(2)在英、美大學研究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而學業尚未完成者;(3)未得其他任何超過本獎助金數之補助者。關於獎助金之申請手續與核發辦法:(1)本獎助金曲教育部委託中國駐英、美大使館核發;(2)凡具有第三條規定之資格者,得附具肄業學校證明文件及學業成績單,按照各大使館規定之手...
學生次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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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複雜社會的文化,不僅有其統一共同的部分,而且還有其專屬獨特的部分。大學成為複雜的社會組織以後,學生也有其獨特的價值觀念及行為型態,為學生團體所共享,此即所謂大學生次級文化。
  大學生次級文化,可能因國而異,因地區而異,也可能因校而異。強調大學生享有學術自由之國家如德國,與強調學生為受教者之國家如英國,大學生的次級文化自然不同。同一國家中的不同地區及不同大學,因傳統、校風、功能、教師態度等的差異,也會形成迥異的大學生次級文化。
  大學生次級文化的性質,不僅影響學生的學業成就,也影響學生人格特徵的形成,進而影響大學功能的發揮。大學生的次級文化是可以改變的,其有利的部...
  政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於民國六十五年(1976)公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而設置的。開辦助學貸款之主要目的有三:(1)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子女順利就學,並且減輕籌措教育費用之負擔;(2)使每個國民都有機會接受高級中學以上教育,不致因受到家庭經濟因素或其他變故而輟學,藉以落實〔憲法〕第一五九條「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往平等」之理想得以實現;(3)以「貸款」取代「救濟」、「自助」取代「人助」,並且藉此建立學生對於「權利」、「義務」對等之健全概念以及培育自我負責的態度。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計有十三條,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修訂公布。內容對於申貸條...
學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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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契約是一種義務的承諾,由學生和教師協議在特定時間完成特定工作。其工作通常是一項獨立的活動,如數學作業、讀書報告、專題報告等。
  教師有關教室管理的許多規則也可藉學生契約表達出來。如發展學生的自我引導、激勵動機和影響分裂的學生學生契約的焦點放在學習者與學習,而非在教師與教學,創造一種學生為他們自己的學習負起責任的情境,同時,提供教師與學生合作的機會,並且表現彼此互相尊重。學生契約可促進學生自我引導的發展、增加學習興趣,增進學生對學校和教師更積極的態度。
  學生契約具有兩項重要的特徵:
  第一,在協議契約的條件中,學生擔任主要的角色:學生決定契約的內容...
[選派皆學外國學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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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留學外國學生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五年(1916)十月公布,計十條。其要點為:教育總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就下列各項人員中派遣留學外國學生,研究必須留學外國之學術技藝:曾任本國大學教授或助教授繼續至二年以上者;曾任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教授繼續至二年以上者;曾經留學外國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者;本國大學本科畢業生;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生。留學生以檢定試驗選拔(部分得免試)。檢定試驗分第一試與第二試,第一試由各省行政長官執行,科目為國文、外國文;第二試由教育部在京行之,科目為國文、外國文、調驗成績、口試。每屆選派學生先期由教育部議定應派名數、留學國別、留學年限、...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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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乃指宋代湘潭三級學校之學生。據[宋史.忠義傳.尹穀傳]載,南宋時,潭州之士以居學肄業為重;州學生月試積分高等,升湘西嶽麓書院生,又積高分,升嶽麓精舍生,潭人號為「三學生」。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為我國教育行政機構中負責特殊教育兒童鑑定及教育安置之權責單位。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必要時得商請學術、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目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皆依上述施行細則之規定,設置了該委員會。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例,訂有「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以教育局長為召集人,並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委員會並可依需要設置各類特殊兒童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各不同類別特殊兒童之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特殊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的主要工作項目包括:(1)...
學生問題分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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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管理教學系統中,經由對學生進行測驗而得出之分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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