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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協(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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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大學教師協於一九一九年正式成立,係由一九一七年設立的「大學講師協」(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Lecturers,簡稱AUL)改組而成。後者設立時主要以大學裡非教授級的教師(non-professorial teachers)為對象,以抗議教授(professor)在大學中之權力壟斷。但一九一九年時由於英國政府決定設置大學撥款委員(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並由大學校長組成一委員,負責研討大學教育政策及與大學撥款委員協商經費補助事宜,遂使教授與其他教師處於相似地位,無法參與許多重要決策,因此大學中非教授級教師對教授之敵...
共同教育委員(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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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教育委員係兩德在國家統一前夕,於一九九○年五月(政治統一前五個月)所設立,用以規劃兩德教育制度融合事宜。委員成員除了兩德的中央代表外,尚有各邦推派的教育專門人員。這個共同委員在該年九月,曾就兩德之教育統一責成四項決議:
  1.普通教育:確保德東各邦之學術自主權(Kulturhoheit),重新研擬其學校制度。
  2.職業教育:採納德西雙軌化的職業教育制度,加速發展德東之職業教育。
  3.高等教育:鑑別兩地教育之異同點,選定改革重點及範圍,提升兩地學術水準;並委請學術評議(Wissenschaftsrat)評鑑高等教育機構、學術機構及國家研究單...
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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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女性賦權為宗旨的民間組織,旨於推動女性就業與參政,也同時執行民間福利與道德愛國心培養等治理的任務。二戰後西元1946年5月成立臺灣省婦女,2001年更名為中華民國婦女,目前有25個分
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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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關係所表現的各種事實與活動狀態。
陽光社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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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獲內政部核准成立,為國內第一個為顏面傷殘同胞服務的基金。以先天顱顏畸形、腫瘤病變、灼燙傷、其他嚴重外傷、美容留有後遺症等為服務對象,協助其解決就醫、就學、就業、心理及社適應等問題,並積極為傷殘者爭取福利與權益。
誇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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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耀自己能力強,本領好。元.張養浩〈朱履曲.休只愛誇強說〉曲:「休只愛誇強說,少不得直做的貼骨黏皮。」
〔各級學校辦理社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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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學校辦理社教育辦法〕由教育部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訂定公布,全文計十二條;除第二至第五條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教育之類別外,並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教育,教職員及學生均應參加。中等以上學校得組織社教育推行委員,隸屬於教務處,主持辦理社教育事宜。各級學校於每年度開始時,應擬具辦理社教育計畫,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施行;年度終了時,將辦理情形編造報告,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此外,各省、市、縣於編製預算時,應於社教育經費項下酌列成數,為支給及獎勵或補助所屬各校辦理社教育之用;各級學校辦理社教育所需經費,應於各該學校經常費內動支,不足之數得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予...
研究所入學測驗委員(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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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研究所入學測驗委員成立於一九六六年,下設有十八個委員,沒有個別員。參與者為美國大學協中的研究院協(Association of Graduate School in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研究院審議委員議(Council of Graduate Schools),和GRE委員(GRE Board)所指定的成員。其主要職責乃在提供研究所入學測驗,並提供研究所選拔學生的最佳指標,以確保符合學生、研究所和學校的最大利益。教育測驗服務社(Educational esting Service)則提供予GRE相關的技術指導、研究專...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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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所涵蓋之範圍為都區域。都區域並無實質或法令上之界限,其劃定之基本原則為以具有超過十萬人以上之都市化地區所屬之市、鎮、或鄉的行政區域;以及與該行政區域毗鄰且人口在二萬以上之城鎮。
教職工代表大(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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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工代表大(簡稱教代)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決策和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依據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由原教育部、全國教育工通過〔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暫行條例〕,教代往校內行使的職權為:(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就學校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各項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2)討論通過學校規章制度、教職工的獎懲等事項,由校長公布施行;(3)支持校長和行政部門行使職權,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的工作;(4)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調配、福利費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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