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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毫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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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次年徙為燕相。性剛直,好任俠,食客日數十百人。後因酒後辱丞相田蚡,與其族皆見誅。 (4) 毀:毀,貶抑。 (5) 直:抵得上。通「值」。 (6) 效:摹仿。 (7) 呫囁:音ㄔㄜˋ ㄓㄜˊ,附耳細語。
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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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北朝時,北朝人編髮為辮,狀似繩索,南朝人譏其為「索頭」。也稱為「索頭虜」、「索虜」。
謷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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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毀的樣子。《楚辭.王逸.九思.怨上》:「令尹兮謷謷,群司兮譨譨。」
朱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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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庭珍:生平:字筱圓,一字曉圓。雲南石屏人。少嗜學,尤好詩文。光緒間,與同里陳庚明、昆明張星柳、劍穿趙潘、浙江山陰陳鵾父子,於昆明結為蓮湖吟社,並任社長,以詩文唱酬。同治四年起作《筱圓詩話》,歷十三年完稿。觀點:論詩歌變遷,評唐、宋、明人詩,推從蘇軾、歐陽修、陸游,貶斥明前後七子復古摹擬之風。著作:著有《穆青堂詩》三卷、《筱圓詩話》(又名《穆青堂詩話》)四卷。評價:金武祥《栗香四筆》云:「筱圓《論詩絕句五十首》及《詩話》皆見卓識,惟訶前輩有過當語。」由云龍《定廣詩話》云: 「《筱圓詩話》亦倡唐風。」
不妄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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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不苟言笑」之典源,提供參考。 《禮記.曲禮上》為人子者,居不主奧,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門。食饗不為,祭祀不為尸。聽於無聲,視於無形。不登高,不臨深。不苟1>訾2>,不苟笑。 〔注解〕 (1) 苟:隨便。 (2) 訾:音ㄗˇ,毀。
正本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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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紛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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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議論紛紛的樣子。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輕》「簡文與許玄度共語」句下劉孝標注引《邴原別傳》:「諸人紛葩,或父、或君。」
毀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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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毀失敗者。《三國志.卷四四.蜀書.姜維傳》:「凡人之談,常譽成毀敗,扶高抑下。」
塞源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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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次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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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深刻至骨。《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傳.杜周傳》:「然重遲,外寬,內深次骨。」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奏啟》:「是以世人為文,競於訶,吹毛取瑕,次骨為戾,復似善罵,多失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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