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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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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970年到1980年代中期的一個術語,指可藉由電腦和通訊的技術與設備達成想像中之無紙張公環境。
公室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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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IBM所提供的一組程式,將它們在一起工作,可以更有效地處理公事務,例如WP/36,OFFICE/36等。
〔普及全國圖書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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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及全國圖書教育法〕由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年(1941)二月訂定公布,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及民國三十三年
  1.明訂應普設圖書館:各省、市已設置省、市立圖書館者,應即設法充實其設備,未設置者,應即一律設置;各省、市至少應先設立一所,並逐漸增設;各縣、市依照經濟能力,應設置縣、市立圖書館,或在民眾教育館內附設圖書室;各鄉、鎮應即設置書報閱覽室一所,並應逐漸增設,以期每保有書報閱覽室一所;各級圖書館應盡量於鄉、鎮或人口稠密之處設置分館或書報閱覽室;各級學校及各機關團體附設之圖書館應一律開放,供民眾閱覽。
  2.各級圖書館得設置書報供應站:各級圖書館設置之書報供應站,理各...
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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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公務的場所。如:「我們的公處即將在近日遷移到新地方。」
  〔各省市失學民眾強迫入學暫行法〕係由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六年(1937)八月公布,計十四條。規定:各省市在施行強迫入學法時,應製發失學民眾調查表,督飭所屬縣於一定期內,先將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之失學民眾調查竣事,依據實施;各縣市除設置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外,應分區設置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主持強迫入學事宜。至於失學民眾強迫入學事宜,應由縣市長督策全縣市教育行政人員、各種小學、各種民眾學校及警察自治等人員協同理外,並明訂各縣市失學民眾,應分期強迫入學,第一期為十六歲至三十歲,第二期為年齡之較長及較幼者;每期以三年為限。但情形較為特殊者,得將限期縮短或呈准酌量延長之。鄉村施行強迫教育時,應避免農忙時節...
〔實施義務教育暫行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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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義務教育暫行法大綱〕之制定,係遵照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實施義務教育標本兼治案〕之決議,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五月由行政院修正通過;其目的在使全國學齡兒童(指六歲至十二歲之兒童而言)於十年期限內逐漸由受一年制、二年制,達於四年制之義務教育。義務教育之實施,應注重實際生活之教育,分三期進行:(1)自民國二十四年八月至二十九年七月止為第一期,在此期內,一切失學年長兒童及未入學之學齡兒童至少應受一年義務教育,各省市應注重理一年制之短期小學。(2)自民國二十九年八月起至三十三年七月止為第二期,在此期內,一切學齡兒童至少應受兩年義務教育,各省市應注重理二年制之短期小...
急事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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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緊急的事都以緩和的心情去理。例:做任何事盡好急事寬,正毋會愛緊顛倒慢。(做任何事最好急事寬,才不會欲速則不達。)
〔教育實施趨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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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年(1931)六月,國民會議於〔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國民教育章〕之外,又通過〔確定教育實施趨向法〕六條,由行政院通令施行。其內容為:
  1.各級學校之訓育,必須根據總理恢復民族精神之遺訓,加緊實施,特別注重於刻苦勤勞的習慣之養成,與嚴格的規律生活之培養。
  2.中小學校教育,應體察當地之社會情況,一律以養成獨立生活之技能與增加生產之能力為中心,務使大多數不能升學之學生,皆有自立之能力。
  3.社會教育應以增加生產為中心目標,就人民現有之程度與實際生活,輔助其生產技能之增進。
  4.盡量增設職業學校及各種職業補習學校。職業教育之制度、...
  〔總動員時督導教育工作綱領〕係對日戰爭爆發後,國民政府為適應戰時需要,特於民國二十六年(1937)八月二十七日頒發,以指示戰事迫近時各級教育處理法。其要點為:
  1.戰爭發生時,全國各地各級學校及其他文化機關,務力持鎮靜,以就地維持課務為原則。
  2.比較安全區域內之學校,盡可能範圍內,設法擴充容量,收容戰區學生。
  3.各級學校之訓練,應力求切合國防需要,但課程之變更,仍須遵照部定範圍。
  4.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及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得就其本地成立戰時後方服務團體,但須嚴格遵照部定法,不得以任何名義妨礙學校之秩序。
  5.為安...
公室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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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的組織和活動的一個抽象名詞,例如組織的層次和相互間的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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