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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軍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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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軍大學是抗日戰爭時期中共培養軍幹部的學校。民國二十五年(1936)六月成立於陝北瓦窰堡,初期稱「中國人民抗日紅軍大學」。二十六年春遷延安,改稱「中國人民抗日軍事治大學」(簡稱「抗大」)。第一任校長為林彪。自民國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的九年間共培養軍幹部二十餘萬人。
  抗大實施嚴格的軍事生活。學員以選調各抗日部隊的幹部為主,從第二期開始招收來自各地的知識青年。毛澤東為抗大制定「堅定正確的治方向,艱苦樸素的工作作風,靈活機動的戰略戰術」之教育方針和「團結、緊張、嚴肅、活潑」之校訓。
  抗大的教育內容隨著抗日戰場局勢之變化而有所不同。一般分治、軍事兩類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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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執行的務。如:「歷任省長無不致力於推動省革新。」
殿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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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殿說書為宋代官名。據〔宋史‧仁宗本紀〕載,景祐元年(1034)春正月丁亥,置崇殿說書。崇殿說書之職責依同書〔職官志〕:掌進讀書史、講釋經義,備顧問應對。學士侍從有學術為侍講、侍讀;其秩卑淺而可備講說者為說書。宋哲宗元祐間,理學家程頤曾以布衣為之。南宋紹興合班之制後,官品為從七品(參見「經筵」)。
扶貧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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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扶貧策係指府幫助貧困地區人民擺脫貧困,解決溫飽問題,實現脫貧致富的策。由於歷史和自然的種種原因,大陸地區的貧困問題仍然十分嚴重。一九八○年代中期起,中央開始開展扶貧工作,到一九九三年,各地貧困人口已從一九七八年的二‧五億人下降到八千萬人。這八千萬貧困人口主要分布在除上海、北京、天津、江蘇以外的二十六個省、自治區的五百九十二個縣,由國家重點撥款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扶貧工作。到本世紀末,解決貧困人口溫飽的標準是:絕大多數貧困戶年人均純收入達到五百元以上(按1990年不變價)。扶持貧困戶創造穩定解決溫飽的條件是:人均半畝到一畝穩產高產農田;戶均一畝林果園或一畝經濟作物;戶均轉移一個...
特殊教育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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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策係指在不同時期為完成特殊教育的各項任務而專門制定的行動準則。一九五○年代,大陸地區的特殊教育基礎十分薄弱,學校數量很少,一九五七年教育部在[辦好盲童學校、聾啞學校的幾點指示]中,規定了兩類學校的基本任務,並據以對學制年限、入學年齡、班級人數、教職工編制等分別作出規定。要求加強職業勞動訓練,逐步建立職業勞動訓練的完整體系。一九八○年代,大陸地區的特殊教育有較大發展,國家教育委員會等部門制訂[關於發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見],一九八九年五月由國務院頒發。指出在「發展特殊教育要貫徹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原則」下,要求各地把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納入普及義務教育工作,與當地實施義務教育工...
招生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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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策係指大陸地區有關招生方面的指導原則。其內容涉及學校的招生權限、招生人數、標準、方式、報名條件、考試科目等許多方面。
  大陸地區小學一般是就近入學,因此沒有特定的招生策。至於學生由小學升上初中或由初中升入高中,在傳統上需要通過統考(公開考試),按成績分派學校;一般成績較好的學生進入重點中學。
  自一九四九年以來,一直實行計畫經濟,由於計畫需要作嚴格的人力規劃,因此必須嚴格規定各類學校各類學科的畢業生人數,因而必須按計畫招生。每所學校、每類學科都有依國家計畫且嚴格控制的招生人數。
  高等學校自一九七八年後一直實行全國統一招生制度,一九九二年開始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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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不清明的治。《漢書.卷五八.公孫弘卜式兒寬傳.公孫弘》:「夫使邪吏行弊,用倦令治薄民,民不可得而化,此治之所以異也。」《中國歷代戲曲選.鬧銅臺.第一折》:「忽聽的監倉官弊,弓兵排列勢猙獰。」
  〔國家教育委員會行法規、規章頒布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發布,同年四月一日施行。目的為改進行法規、規章發布工作,提高行法規、規章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時效性,使行法規、規章能夠及時為社會和公眾知曉,便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執行和遵守。國家教育委員會依照授權和職權發布行法規、規章的辦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經國務院批准、授權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行法規,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令。
  2.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法規的規定,在職權範圍內發布的規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令。
  3.行法規、...
教育財撥款(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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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財撥款亦稱財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指中央、地方各級財或上級主管部門在年度內安排、並劃撥到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事業單位和其他各部門所舉辦並列入國家預算支出科目「教育事業費」、「教育基建支出」、「其他部門事業費中用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支出」、「其他部門基建支出中用於大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支出」和未列入各部門事業費和基建支出中的「預算內專項資金及其他教育經費」等五項。
  1.教育事業費指列入國家預算支出科目教育的「教育事業費」(第182款),即教育部門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事業單位的經費;經國家批准設立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所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
西南法學院(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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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法學院是一所高等法學校;一九七八年確定為國家級重點大學,隸屬司法部。校址在四川省重慶市沙坪壩,占地四百二十多畝(1989年),校舍建築面積十一萬平方公尺(1989年)。
  西南法學院的前身為一九五二年建立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學法系,由四川大學、重慶大學兩校的法學院合併組成;隨後相繼調入重慶財經學院法律系和貴州大學法律系及治經濟學系(法律組);一九五三年八月獨立建校,定現名。同年九月,雲南大學法律系併入;一九五八年五月,四川省法幹部學校、重慶法律學校併入;一九五一年一月,學校與中央人民公安學院重慶分院合併,改名四川法公安學院;一九六一年改名四川行學院;一九六三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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