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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硃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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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硃筆制度是清朝的一項對皇帝親筆文書的管理制度。清代皇帝因其使用硃紅書寫諭旨,批復奏摺,故稱硃筆。康熙朝奏摺批後,例由提奏人自行保管。雍正繼位即下旨「命內外文武大臣官員,從前欽奉大行皇帝硃批諭旨,悉封固繳進,無得留匿焚棄。」又於康熙61年(1722)11月27日,也就是聖祖駕崩後第14天,下諭:「所有皇考硃批諭旨,俱著敬謹封固進呈,若抄寫、存留、隱匿、焚棄,日後發覺,斷不寬恕,定行從重治罪。」不但前朝奏摺須繳進,此後,凡官員收到硃筆,按旨意辦理後,必須繳還宮中,成為定制,即繳回硃筆制度。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
康熙朝時,由於官員們都以得到皇帝硃筆為榮,常常請求留存或私自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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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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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下軀體。《水滸傳》第七回:「把直裰脫了,用右手向下,把身倒繳著,卻把左手拔往上截,把腰只一趁,將那株綠楊樹帶根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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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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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向指定機關或圖書館寄送其所出版之著作物或出版品,稱為呈繳本(Copyright Deposit或Legal Deposit),日本、韓國稱為納本。寄送呈繳本之辦法及有關規定則統稱為呈繳制度。
呈繳本,依其受繳目的,大致可分成3類: (一)檢查的目的:寄送之呈繳本,是備主管機關檢查出版品之內容是否違法。 (二)著作權保護的目的:寄送之呈繳本,是為了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三)文化保存的目的:寄送之呈繳本,是供國家圖書館典藏當代出版品,以備保存國家民族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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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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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繳納。如:「他因欠繳電費而遭電力公司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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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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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繳付。如:「他因抗議管理委員會對社區管理不善,拒繳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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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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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與勞方薪資時,由資方代政府先行扣留一部分稅款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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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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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為特定目的,由出版者、印刷者或其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循一定手續,同指定機關或圖書館寄送其新出著作物或出版品之制度稱為呈繳制度。
呈繳制度最早見於法國,法王法蘭西斯一世於1537年12月28日頒布曼皮爾法令(Ordonnance de Montpellier),規定凡在法國境內印刷的出版品,不論作者、主題、內容、價格…‥均需送繳皇家圖書館,否則課以罰金,並將該出版品全數沒收;這是世界上最早有關呈繳制度的法律規定。 我國出版品呈繳制度均附於出版法中。清光緒32年(1906)6月,清政府頒布「大清印刷物專律」,首先明文規定圖書必須送繳各有關主管機關,同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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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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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發交納稅人,列明繳納稅的項目、款數與期限的通知單。如:「這期地價稅繳稅通知單沒有收到,還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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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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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
貓頭鷹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