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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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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存記乃是學生獎懲方式之一。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一年(1982)七月七日以臺(71)參字第二三○一一號公布〔國民教育施行細則〕,其中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辦法,切實實施。」依據此項規定,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乃於七十六年制訂〔臺灣省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七十四年制訂〔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懲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制訂〔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要點〕;分別規定「懲存記」辦法。
  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個別懲),經考察確有悔意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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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刑上的財產刑。以判決犯罪人完納一定金錢為內容。為五種主刑中之最輕者,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最高額則依刑法分則或特別法各法條之規定。也稱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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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刑。《後漢書.卷七六.循吏傳.仇覽傳》:「其剽輕游恣者,皆役以田桑,嚴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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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列違規事項及處分方法的憑單。如:「他違規停車,被開了一張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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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與懲。《文選.諸葛亮.出師表》:「陟臧否,不宜異同。」
一勸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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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以懲戒眾人。唐.韓愈〈誰氏子〉詩:「一勸百政之經,不從而誅未晚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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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懲。《左傳.哀公六年》:「有罪受,又焉移之。」《紅樓夢》第四○回:「酒令大如軍令,不論尊卑,惟我是主。違了我的話,是要受的!」
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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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功行賞,論罪責,處理得清清楚楚。漢.王符《潛夫論.實貢》:「賞嚴明,治之材也。」《周書.卷一.文帝紀上》:「加以法令齊肅,賞嚴明,真足恃也。」也作「賞分明」。
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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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於己則賞,異於己則。《韓非子.八經》:「故賞賢暴,舉善之至者也;賞暴賢,舉惡之至者也:是謂賞同異。」
(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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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是教師對學生採取武力,損傷人體、侮辱人格的一種處方法。大陸地區於一九五二年教育部頒發的〔小學暫行規程(草案)〕中明文規定「不得實行體或變相體」。
  同年,教育部並發布〔關於廢止對學生體的指示〕,要求各校立刻廢止這種野蠻殘酷的方法。提倡學校實行自覺紀律,堅持說服教育。並指出:「廢止體或變相體,並非對違反紀律、屢教不改的兒童,一律予以優容、放任,不加管教。各小學遇有屢犯嚴重錯誤,不易教育的兒童,仍可集合全體教師並聯絡家庭,徵詢群眾意見,慎重商定說服、制裁等方法,或予以適當的懲處。」作為教育的輔助手段。
  一九八四年教育部又頒發〔關於堅持正面教育,嚴禁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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