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 1030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排序方式:
關鍵字 |
搜尋次數 |
關聯性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未知所措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裡演變而出,形容人惶恐不安,不知道怎麼辦才好。也有人以為這句成語是從《論語.子路》中,孔子所說的「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演變而來。一個國家不行禮樂,刑罰不公平,人民當然無所適從,不知所措了。《論語》原文中的「錯」,就是「措」的通假字。
|
亂闖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任意衝撞。[例]他因亂闖紅燈而被開罰單。
|
天道恢恢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比喻作惡者難逃國法懲罰。參見「天網恢恢」條。《西遊補》第八回:「天道恢恢,法律無情,一切掌善司惡判使,毋得以私,犯公自投嚴網。」
|
伐子都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戲曲劇目。周代故事戲。敘鄭莊公發兵攻打許國,大將穎考叔與公孫閼(子都)爭帥失和,子都在場用暗箭射死考叔,獨邀其功。慶功宴上考叔的冤魂出現,子都被活捉而死。也稱為「罰子都」。
|
內間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誘使對方的人做己方的間諜。大多指那些國內失職受罰或失意不平的人。《孫子.用間》:「內間者,因其官人而用之。」
|
惡稔罪盈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天命誅之。予弗順天,厥3>罪惟鈞4>。予小子夙夜祗懼,受命文考,類于上帝,宜于冢土,以爾有眾,厎天之罰。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爾尚弼予一人,永清四海,時哉弗可失。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左傳.宣公六年》。
(2) 商:朝代名。約當西元前十六世紀至前十一世紀,為商湯滅夏後所建立的國家。建都亳(今河南省商丘縣),經多次遷移,後盤庚都於殷(今河南省安陽小屯村)。傳至紂,被周武王所滅。商朝的農業、手工業、文字都相當發達。青銅器和甲骨文在世界文化史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3) 厥:同「其」。
(4) 惟鈞:惟,是。鈞,大。〔參考資料〕 《左傳.宣公六年》秋,赤狄伐晉,圍懷,及...
|
忘恩失義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此處所列為「忘恩負義」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忘恩負義」原作「背恩忘義」。指忘記別人給予的恩惠,違背道義,出自於《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張敞》。根據記載,漢宣帝時,京師長安人口眾多,龍蛇雜處,以致於治安不好。宣帝聽聞張敞頗有才能,賞罰分明,嫉惡如仇,所以請他來擔任「京兆尹」的職務,也就是京師的最高行政首長,幾年下來使長安的治安改善許多。但後來他的好友楊惲因觸怒宣帝被判死刑,與楊惲交好的人幾乎全受牽連,被免去官職,只有張敞因為受到宣帝賞識,一直未受處分,安然在位。有一天,張敞派一名叫絮舜的捕官去辦案,絮舜心想張敞遲早會受到連累被免官,竟然不肯聽命,還在上班時間私自回家休息。有人勸他不要這...
|
生殺與奪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掌握生殺賞罰的大權。《元史.卷一七五.張珪傳》:「蓋生殺與奪,天子之權,非臣下所得盜用也。」也作「殺生與奪」、「生死與奪」。
|
三章約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中,理當為關中的王,所以我要和父老們重新約定法律,新的法律只有三條,就是: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受處罰,搶劫者要判刑。其餘秦朝的苛法全部廢除。」百姓們知道了這個消息,都非常高興,更加愛戴劉邦,為日後漢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礎。「約法三章」就是直接摘自典源的一個成語,用於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
|
樂極生哀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歡然道故,私情相語,飲可五六斗徑醉矣。若乃州閭之會,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為曹,握手無罰,目眙不禁,前有墮珥,後有遺簪,髡竊樂此,飲可八斗而醉二參。日暮酒闌,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錯,杯盤狼藉,堂上燭滅,主人留髡而送客,羅襦襟解,微聞薌澤,當此之時,髡心最歡,能飲一石。故曰「酒極則亂,樂極則悲」。萬事盡然,言不可極,極之而衰。」以諷諫焉。齊王曰:「善。」乃罷長夜之飲,以髡為諸侯主客。宗室置酒,髡嘗在側。另可參考:《文子.九守.守弱》
|
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