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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事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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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焉。」 〔注解〕 (1) 有司:指官員。官員職有專司,故稱為「有司」。 (2) 殊死:斬首的刑。 (3) 案驗:考驗其事,而治其罪。 (4) 條書:分條記錄。 (5) 冀:希望。 (6) 天氣:四時的運行。
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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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犯罪人連續進行屬於同一罪名、且同一犯意的數個犯罪行為。雖然各個犯罪行為皆可獨立處斷,但因犯罪人在被處前,為連續犯罪,且罪名相同,犯意亦同,法官可予併並加重量刑而以一罪論。如某甲因見財起意而連續竊取他人財物,是為竊盜連續犯。
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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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的制裁。即天、天懲。《老子》第七三章:「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舞文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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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的方式。以兵吏為例,他們為了追求個人財富,舞弄文字技巧歪曲擾亂法律條文,盜刻印章偽造文書,不怕刑加身,只為貪圖他人賄賂的豐厚錢財。後來「舞文弄法」被用來指舞弄文字技巧,歪曲法律條文。如南朝梁沈約〈授蔡法度廷尉制〉:「州郡姦吏,恣其取捨,舞文弄法,非止一塗。」,指出州郡的姦吏任意妄為,玩弄文字以擾亂法律秩序。
玉石俱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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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玉石俱焚」之典源,提供參考。 《書經.胤征》今予以爾有眾,奉將1>天。爾眾士同力王室,尚弼2>予,欽承天子威命。火炎〔山昆〕岡3>,玉石俱焚;天吏逸德4>,烈于猛火。 〔注解〕 (1) 將:進行,執行。 (2) 弼:音ㄅ|ˋ,輔助。 (3) 〔山昆〕岡:指崑崙山,產玉。 (4) 逸德:失德、瀆職。
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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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重責、承受重任。《論語.衛靈公》:「君子不可小知,而可大受也。」《明史.卷二一二.俞大猷列傳》:「譚綸嘗與書:『節制精明,公不如綸。信賞必,公不如戚。精悍馳騁,公不如劉。然此皆小知,而公則堪大受。』」
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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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用鞭子抽打犯人的刑。《書經.舜典》:「鞭作官刑。」唐.孔穎達.正義:「此有鞭刑,則用鞭久矣。」
舞文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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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的方式。以兵吏為例,他們為了追求個人財富,舞弄文字技巧歪曲擾亂法律條文,盜刻印章偽造文書,不怕刑加身,只為貪圖他人賄賂的豐厚錢財。後來「舞文弄法」被用來指舞弄文字技巧,歪曲法律條文。如南朝梁沈約〈授蔡法度廷尉制〉:「州郡姦吏,恣其取捨,舞文弄法,非止一塗。」,指出州郡的姦吏任意妄為,玩弄文字以擾亂法律秩序。
不服燒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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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埋,元代對於負命案責任的人,除判決刑外,另外必須給苦主賠償金,作為死者燒埋的費用。後以不服燒埋比喻不服輸、不認罪。元.康進之《李逵負荊》第四折:「休道您兄弟不服燒埋,由你便直打到梨花月上來,若不打這頑皮不改。」也作「不伏燒埋」。
吹毛取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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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吹毛求疵」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韓非,戰國時韓國的宗室公子,是當時先秦諸子學派裡,一位重要的法家代表人物,主張君王治理國家須結合法、術、勢三者。《韓非子.大體》指出識大體的人,不會讓自己的一點小聰明迷惑己心,也不會以一己的私利追求而操心勞神。韓非認為法治精神是重要的,他認為古時能執守大體的君王,用嚴明的法律來治理國家,用分明的賞來獎善懲惡,用客觀的標準來評量事物的輕重大小;不違反天理,不傷害人性;也不在細微的地方刻意尋找缺點和毛病。後來原文中「吹毛而求小疵」,演變成「吹毛求疵」這句成語,用來比喻刻意挑剔過失或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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