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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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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輔導是以未成年的兒童為對象所進行的心理輔導,年齡在四到十二歲之間,具有情緒困擾的孩子常常是兒童輔導的對象。有些兒童因為有肢體或智力的障礙或其他的身體疾病,而引發了情緒困擾或行為問題,他們也常常成為兒童輔導的對象。
  兒童輔導的對象既有年齡之限,在方法上就需配合該階段兒童之發展與心理需要,因此兒童輔導具有下列特色:
  1.兒童多被成人攜帶至輔導機構,孩子本身並不意識到問題,因此不能直接針對問題行為來處理。
  2.由於年幼的孩子語言發展有限,因此需要借助語言以外的各種方法來進行輔導
  3.孩子不能完全掌握自己的生活環境,因此兒童輔導需要配合...
〔運動績優升學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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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績優升學輔導辦法〕全名為〔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教育部為辦理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之升學輔導,於民國五十五年(1966)即制定〔各公私立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送升學辦法〕,主要目的在獎勵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名項運動,提升運動水準,培養優秀人才,輔導其繼續升學。
  三十年來,由於環境的變遷,其間經歷了十次的修訂。運動績優學生之升學輔導主要分為甄審及甄試二類,甄審及甄試辦法摘介如下:
  1.甄審:辦法第二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年齡未超過二十足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學生,年齡未超過十七足歲,德育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應屆畢業生以前...
小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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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輔導是指在小學實施的輔導工作,其目標在促進全體小學生的健全發展,而諮商員則扮演「發展者」的角色。在美國,小學輔導源於一九二○年代,而後隨著心理學的演進,小學輔導工作目標亦隨之改變。到一九六五年代以後,現代小學輔導模式才逐漸形成。
  我國小學輔導工作始於民國六十四年(1975)教育部公布〔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增列〔國民小學輔導活動實施要領〕,並明令六十七學年度起全面實施輔導活動。民國七十二年教育部在〔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六年計畫〕中,將國小輔導活動的發展納入計畫實施,使輔導工作、輔導人員的名分均有法令依據。我國國小輔導工作係採發展性的輔導目標,其目的在協助兒童認識自己、適應環境...
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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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係師範校院依據[師範教育法]第十四條:「師範校、院應視設校目的,與畫定地區內之教育行政機關密切合作,輔導該區內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育」之規定,所設置之中等教育輔導機構。目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即依據上項規定,暨該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以為該校研究及輔導中等教育的專業單位。
  師大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由專任委員六人及兼任委員若干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下設研究、輔導兩組。依據該會組織規程的規定,研究組之職掌為:蒐集有關中等教育參考資料,調查中等教育實況,研究中等教育制度及課程,編製有關中等教育各項測驗,辦理中等學校教師通...
師範學院輔導專業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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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依〔輔導六年計畫〕,委託師範學院辦理專業學分班,招收國小教師以修習輔導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依服務年資積點甄選。修習兩個暑期(暑期班)或一學年(夜間班),共二十學分。經考查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書。
輔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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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研究是輔導工作的項目之一。其價值在讓諮商者了解諮商關係並擬定有效的策略,擴展及組織知識,並藉由研究,了解得更多。
  將學校輔導工作計畫納入研究工作,可以有下列的功能:(1)研究結果是擬訂工作計畫的最佳指引;(2)研究結果可做為評鑑輔導績效的依據;(3)研究工作可激發創新,提升工作品質。
  研究可分為:(1)基礎研究:理論取向的研究,以發展新的知識為主;(2)應用性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的結果研擬實務工作策略,並研究其效果。研究方法則包括團體間比較、受試者內設計;半實驗設計(quasi-experimental);時間系列設計(time-series designs)...
課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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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補救教學,加強課業學習。如:「對於成績較差的學生,老師特別作課業輔導。」
〔師範學院輔導中等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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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範學院輔導中等教育辦法〕係教育部為增進中等教育效率,於民國二十九年(1940)七月二十一日訂定,全文計八條。辦法規定各師範學院應依照〔師範學院規程〕第四條之規定,協助所畫區內教育行政機關,研究輔導該區內中等教育。師範學院為實施輔導工作,應分別輔導區內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設置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以輔導該區內中等教育之發展,並視該地區內中等教育師資需要,為有計畫之招生。有關各項輔導工作所需經費,則由師範學院與省市教育廳局會商分擔,編列預算支應。
  同年教育部亦公布〔各師範學院區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組織通則〕,規定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之任務為:(1)商討中等教育輔導計畫及實施方案;(2...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為我國教育行政機構中負責特殊教育兒童鑑定及教育安置之權責單位。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必要時得商請學術、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目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皆依上述施行細則之規定,設置了該委員會。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例,訂有「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以教育局長為召集人,並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委員會並可依需要設置各類特殊兒童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各不同類別特殊兒童之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特殊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的主要工作項目包括:(1)...
教師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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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輔導主要在輔導教師之教學工作,並就教師心理與生涯規劃予以導引。
  就教學輔導而言,指受過專業訓練並具豐富教學經驗者,引導或協助教師,提升其教學能力、改進教學方法、熟習課程發展、解決相關教學問題,進而增進學生學習機會,達成預訂教學目標。
  教師輔導的目的,旨在藉由協助引導之歷程,增進教師應具備之有效教學方法、良好診斷與溝通技巧、處理教室管理、學生訓育問題等能力,以達成教學目標,此乃教學輔導人員與教師直接互動的歷程。教學輔導人員可涵蓋督學、教學輔導團成員、學校校長、學年(學科)主任、大學校院有關教授等。督學及學校校長雖能擔任行政與諮詢之任務,唯較易被視為行政人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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